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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時間 : 2020-03-12 11:10:33 來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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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屆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17年11月13日


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因地制宜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綠色建筑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質監、環境保護、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等,制定轄區年度綠色建筑發展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共建筑等應當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相關規劃或者規定對建筑執行的綠色建筑標準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具體范圍,并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執行標準范圍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及時將綠色建筑行業相關違法主體納入失信黑名單。

  鼓勵綠色建筑相關行業協會建立行業公約,推進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程序規定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綠色建筑項目時,應當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明確的綠色建筑建設標準和指標要求,保障綠色建筑項目增量成本和綠色施工費用的投入。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理念納入各層次城鄉規劃中,在重點區域城市設計中納入綠色建筑設計內容。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階段,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相關規劃指標要求。

  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階段,項目報審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條 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階段,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并保障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等建設全過程的資金投入。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中,落實相應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并編制不同設計階段的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自出具審查合格證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市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綠色建筑施工圖和建筑節能施工圖的審查情況應當同步報市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通過審查的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建設施工方案,根據國家或者地方綠色施工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負責方案的組織實施。

  施工過程中發現需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審,重審通過方可進行相應的施工。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的專項內容。

  第十八條 市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對綠色建筑工程全過程實施情況和綠色建筑備案項目施工圖審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重大變更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綠色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運營、改造和標識認證

  第十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建筑能耗監測長效工作機制,建設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為建筑用能管理、節能改造和碳排放交易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建設建筑能耗實時監測系統。

  前款所述建筑屬于新建的,其能耗監測系統的建設應當與建筑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監測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能耗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向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穩定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建筑的不同類型制定分類建筑能耗標準定額,結合能耗監測數據,適時公布超限額的用能建筑名單。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對舊城區和舊小區進行綜合整治的同時,應當進行綠色化改造。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既有建筑進行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綠色建筑實行綠色物業管理,將共有綠色建筑節能設施納入物業服務管理和維護范圍。

  鼓勵既有建筑實行綠色物業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運行能耗,最大限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鼓勵綠色建筑申報取得綠色建筑設計和運行評價標識。

第四章 技術應用及推廣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應當采用適宜于本市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產品,推進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技術的應用,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外遮陽、太陽能和水(地)源熱泵、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與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工業化、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余熱回收等技術,選用本土植物、二級以上能效等級的高能效設備以及節水型產品。

  第二十七條 新建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社會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分布式太陽能發展規劃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劃定具體實施的建筑范圍。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當與建筑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應當執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標準,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

  綠色建筑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和雨污分流技術,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

  綠色建筑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應當使用綠色建材,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墻材,推廣使用高強鋼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勵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第三十條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或者地下空間,進行融合園林生態系統的多層次和多功能的綠化、美化。鼓勵對建筑物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筑的居住空間和辦公空間應當符合通風、采光、隔熱保溫、隔音降噪以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推行綠色施工標準,加強施工現場噪聲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減少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現施工過程中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在建筑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鼓勵建筑按照工業化、信息化、綠色化、智能化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裝配式建筑體系。

  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應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和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第五章 激勵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綠色建筑發展、推廣等相關工作予以經費保障,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評審制度,對經評定為示范工程的,授予珠海市綠色建筑或者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

  鼓勵綠色建筑申報國家和廣東省的綠色建筑創新示范獎項。

  第三十六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和獲得省級以上綠色建筑創新示范獎項的建設項目,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探索制定容積率獎勵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由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補貼。

  第三十八條 鼓勵發展綠色建筑技術服務產業,對實施綠色建筑成效顯著的企業,在企業資質升級換證、項目招投標中按規定給予優先或者加分等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審圖機構、監理單位等違反本辦法關于綠色建筑相關規定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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