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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2-02-16 10:27:45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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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船員〔2019〕308號


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

簽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海船船員的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上保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為“培訓合格證”)而進行的培訓、考試以及培訓合格證簽發的管理。

  第三條  在中國籍海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要求的有效培訓合格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培訓合格證簽發的統一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培訓合格證簽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訓合格證

  第五條  培訓合格證系指向海船船員簽發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規定的適任證書外,表明符合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相關要求的證明文件。

  第六條  培訓合格證包括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特殊培訓合格證。

  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包括: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

  (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

  (四)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

  (五)船上醫護培訓合格證;

  (六)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

  (七)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

  (八)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

  特殊培訓合格證包括:

  (一)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二)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四)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五)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六)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七)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

  (八)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九)船舶裝載散裝固體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十)船舶裝載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十一)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十二)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十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十四)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第二款第(一)至(三)項,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項規定的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第三款第(八)項規定的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培訓合格證的代碼和有效期見附錄1。

  第七條  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按照培訓內容和適用對象分為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

  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按船舶類型分為:全墊升氣墊船、水面效應船、水翼船、單體船、多體船。

  第八條  在海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培訓合格證,具體要求見附錄2。

  第九條  培訓合格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培訓合格證編號;

  (二)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培訓合格證對應的項目名稱;

  (五)發證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六)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

第三章 培訓合格證辦理要求

  第十條  辦理培訓合格證者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年滿16周歲;

  (二)完成規定的培訓;

  (三)具有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

  (四)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

  (五)通過相應考試,并完成規定的船上見習;

  但辦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和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年滿18周歲;初次辦理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不超過45周歲。

  第十一條  辦理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辦理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擔任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職務不少于12個月,或者具有相應類型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辦理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擔任船長、駕駛員或者引航員職務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十二條  參加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和特殊培訓合格證相應培訓前,應當完成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培訓前,應當完成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

  參加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培訓前,應當完成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

  參加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培訓前,應當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或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培訓;

  參加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培訓前,應當完成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

  參加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培訓前,應當完成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

  第十三條  辦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者,應當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

  辦理船上醫護培訓合格證者,應當持有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初次辦理以下培訓合格證者,應當通過培訓合格證考試后,取得相應的海上服務資歷或完成船上見習:

  (一)辦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于6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二)辦理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于3個月認可的相應種類船舶的海上服務資歷,或作為編外人員完成不少于1個月的相應種類船舶的船上見習,包括至少3次裝貨操作、3次卸貨操作;

  (三)辦理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在相應類型的高速船上完成高速船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相應職務的不少于1個月或50個單航次的船上見習。

  (四)辦理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于1個月認可的在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的船舶上服務的海上資歷,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裝燃料操作,3次加裝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認可的加裝燃料操作模擬器培訓代替。

  (五)辦理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于2個月的認可的在極地水域內航行船舶上擔任船長和駕駛員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或具有不少于1個月的在極地水域內航行船舶上擔任船長和駕駛員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并完成認可的模擬器培訓。

  第十五條  持有有效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或有效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者可直接辦理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持有有效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者,可辦理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一)持有有效的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二)在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裝燃料操作,3次加裝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認可的加裝燃料操作模擬器培訓代替;或在液化氣船上完成3次裝卸貨操作;

  (三)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于3個月的在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的船舶上服務的海上服務資歷,或者不少于3個月的將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作為貨物載運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第四章 培訓合格證考試

  第十六條  培訓合格證考試包括理論考試與評估。

  第十七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制定并公布考試計劃,明確考試的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參加培訓合格證考試者,應當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后,向船員培訓機構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名參加相應培訓項目的考試。

  簽發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的培訓和考試要求見附錄3。

  第十九條  培訓合格證理論考試滿分為100分,除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80分及以上為及格外,其他培訓合格證60分及以上為及格。評估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種。

  規定的培訓合格證理論考試和評估均及格,方為通過培訓合格證考試。培訓合格證考試有科目或項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試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已有考試成績失效并應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成績。培訓合格證考試成績有效期自考試全部通過之日起計算,成績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  培訓合格證簽發與再有效

  第二十一條  辦理培訓合格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辦理事項表(見附錄4);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培訓證明;

  (四)海船船員健康證明;

  (五)考試成績通知單;

  (六)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辦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時,還應當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辦理船上醫護培訓合格證時,還應當提交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

  按照第三章規定應當具有海上服務資歷或完成船上見習者,還應當提交《船員服務簿》及相關船上證明。

  第二十二條  培訓合格證的簽發工作,按照海事業務執法流程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  辦理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培訓合格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辦理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二)辦理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2個月相應種類船舶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三)辦理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再有效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4個月的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辦理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再有效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4個月的滾裝客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四)辦理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2年內具有不少于6個月的相應類型的高速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五)辦理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個月認可的極地水域內航行船舶上擔任船長和駕駛員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

  第二十四條  培訓合格證失效者,在失效1年內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可以辦理培訓合格證的再有效。培訓合格證失效1年及以上者應重新參加培訓并通過考試。

  第二十五條  辦理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向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和(六)項要求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至(五)項要求具有海上服務資歷者,還應當提交《船員服務簿》。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要求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者,還應當提交培訓證明及考核成績。

  對培訓合格證失效辦理再有效者,其再有效后培訓合格證有效期自通過知識更新培訓考核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培訓合格證損壞、遺失或船員個人基本信息變更時,持證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或換發,并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和(六)項要求的材料。

  培訓合格證所載船員個人身份信息變更的,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補發或變更信息后換發的培訓合格證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與原培訓合格證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七條  現職船員在任職期間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在發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作為參加培訓、考試和辦理培訓合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海上服務資歷自發生事故后重新開始計算。

  第二十八條  船員在海船船員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數據經過信息采集確認的,在辦理培訓合格證時可免于提交系統中已有數據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六章 過渡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持有培訓合格證或者經過相應培訓者,可按本章規定換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條 持有有效的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或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者,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初次辦理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或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換證時,一并換發最長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僅持有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者,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初次辦理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換證時,一并換發最長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持有有效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者,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初次辦理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換證時,一并換發最長有效期5年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僅持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者,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初次辦理基本安全培訓合格再有效換證時,一并換發最長有效期5年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 現持有有效的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初次辦理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換證時,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4個月客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并通過考核的,可辦理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和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或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和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

  第三十三條  持有有效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且在辦理之日前2年內具有不少于1個月高速船海上服務資歷,可直接換發與服務船舶相應類型、最長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有多種類型高速船服務資歷的,可換發多種相應類型、最長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但每種類型高速船的服務資歷均不少于1個月。

  持有合格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考試成績通知單并完成規定的船上見習者,可直接辦理與見習船舶相應類型、最長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在2017年1月1日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在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者,可直接辦理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在2017年1月1日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在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上的船長或輪機長、輪機員海上服務資歷者,可直接辦理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在2018年7月1日前已從事極地水域航行船舶海上服務的船員,在2020年7月1日前可按下列條件辦理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一)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3個月的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長或駕駛員海上服務資歷,或完成了相應的培訓,可直接辦理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

  (二)在辦理之日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3個月的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長或大副海上服務資歷,或在辦理之日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2個月的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長或大副海上服務資歷并完成了相應的培訓,可直接辦理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合格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辦法中,以下用語的含義為:

  (一)“特殊類型船舶”系指STCW公約第V章規定所適用的船舶,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滾裝客船、大型船舶、高速船、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極地水域船舶等有特殊培訓要求的船舶。

  (二)“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載運散裝石油和石油產品的船舶;

  (三)“化學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裝載運《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體產品的船舶;

  (四)“液化氣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裝載運《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結構與設備規則》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氣體或其他產品的船舶;

  (五)“客船”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限定的船舶;

  (六)“滾裝客船”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定義的設有滾裝處所或特種處所的客船;

  (七)“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舶:

  不包括在非排水狀態下船體由地效應產生的氣動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八)“全墊升氣墊船”系指借助柔性圍裙保持氣墊,并借助氣墊支承其全部重量的一種氣墊船;

  (九)“水面效應船”系指借助浸在水中的永久性硬結構完全或部分地保持氣墊的一種氣墊船,如雙體氣墊船、側壁氣墊船;

  (十)“水翼船”系指非排水狀態航行時能被水翼產生的水動升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

  (十一)“大型船舶”系指80000載重噸或船舶總長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十二)“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系指適用于《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動力船舶國際安全規則》(IGF規則)的船舶;

  (十三)“極地水域”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XIV/1.2到XIV/1.4條定義的北極水域和南極區域。

  本辦法中所涉及其他用語的含義,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應解釋定義。

  第三十七條  各直屬海事局可制定下列僅在本轄區內航行船舶上任職船員的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簽發管理辦法:

  (一)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二)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各直屬海事局未制定辦法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按照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簽發培訓合格證承認簽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與培訓合格證簽發國簽署的船員證書互認協議的約定,在辦理船員適任證書承認簽證時一并簽發。

  第三十九條  培訓合格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12〕170號)同時廢止。

  (附錄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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