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1993〕120號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78年以來,我部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為了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發出了《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我部備案。此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于保護職工的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維護社會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幾年來的執行情況看,有的部門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過寬,有的審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沒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特別是對審批條件掌握不一,隨意開口子,導致提前退休人員過量增多,類似工種在各部門之間產生攀比,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精神,我部決定加強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我部審批。
二、我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
三、各地勞動部門在辦理提前退休工作時應嚴格把關,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種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的,一律不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