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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時間 : 2020-03-23 16:02:46 來源 :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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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印發<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號)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將該實施細則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附件: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企業工商注冊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第三條??本細則中的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具體包括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私營有限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內資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企業。

  第四條?申請實施細則獎勵資金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承諾從獲得獎勵的本年起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改善企業融資環境

  第五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資金在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用于推動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對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有限補償。

  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規模視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展需要確定。

  第六條??合作銀行根據本辦法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產生的貸款本金損失,由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承擔50%,銀行承擔50%(納入上級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參照第七條),單個企業貸款項目獲得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年度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七條??對納入上級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項目的科技企業首貸出現壞賬,由 省、市、區共擔風險的,按照省、市、區的順序進行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補償,省市區三級累計最高不超過90%。

  第八條?區科技主管部門、區財政主管部門是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科技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的征集和確定。

  2.確定科技信貸風險池重點支持領域和發布項目指南,監督審核風險池資金貸款項目的支持對象和條件。

  3.會同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科技信貸風險池的支出使用、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資金損失核銷。

  4.負責指導開展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運作管理。

  5.負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配套的申請。

  (二)區財政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本區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的預算安排。

  2.對本區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九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委托區內科技金融服務機構管理運作,該機構應熟悉企業貸款盡職調查及貸后管理,擁有熟悉貸款風險處置及追償的專業人員及法務人員,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與選定的科技金融服務機構(以下稱: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如下:

  (一)受托管理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在銀行設立風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二)負責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資金的核算管理,保證科技信貸風險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負責受理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申請,核查支持對象資格條件,會同合作銀行開展科技企業盡職調查,辦理科技貸款項目手續。

  (五)會同合作銀行開展對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項目貸后跟蹤工作,負責辦理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代償及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第十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產生利息滾存計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委托管理費用按年度納入區科技主管部門預算,直接支付給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相結合,基本管理費按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規模的5‰或經雙方商議決定,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撥付給受托管理機構;績效管理費按銀行實際發放信貸額的1.5‰計算,經考核確認后,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撥付給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符合本細則第二、三條規定的民營及中小企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列入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備選企業庫:

  (一)屬于以下類型的企業之一:

  1.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經科技部門人才項目扶持過的企業;

  3.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相關規定,已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

  (二)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和廣州科技管理信用體系中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已納入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備案企業備選企業庫的企業,在符合上述第八第十二條的基礎上,可申請納入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備選企業庫。

  第十四條??申請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的項目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合作銀行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展需要,按照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定期向社會公開征集、評審論證,擇優選定,并向社會公示。合作銀行享受的風險補償資金額度與有效期限,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確認,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設有分支機構,服務效率高,設有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支行或專門機構;為了切實支持區內科技型企業發展。

  (二)對本區科技信貸實施單獨的資金計劃政策、風險容忍政策、免責考核政策、專項撥備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產品。

  第十七條??合作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項目中信用貸款部分超過50%的,方可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信用貸款包括銀行為企業發放的無質押、無擔保貸款或企業以專利權、股權、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取得的貸款。

  第十八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年度放貸總額視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展需要及當年資金池規模而定,由受托管理機構在區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總額控制。

  第十九條??進入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貸款項目,按照“自主選擇、銀行審貸、政府確認”的原則,履行以下流程:

  (一)自主選擇。納入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企業與合風險池合作銀行雙向自主選擇。

  (二)銀行審貸。由合作銀行自行對企業進行信貸調查,確認同意貸款后,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信貸方案及放貸批復等資料。

  (三)政府確認。受托管理機構對企業資質、信用進行核查、對合作銀行報送的信貸方案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評估核實,通過后向企業和合作銀行出具《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項目確認書》,并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四)貸款發放。合作銀行須在收到《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項目確認書》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首筆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企業應遵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貸付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信用將作為貸款項目是否進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合作銀行和受托管理機構應加強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項目貸后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應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貸后監管報告和貸款執行情況,該項材料將作為合作銀行享受風險補償資金額度動態調整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貸款到期前,科技型中小企業因臨時資金周轉問題向合作銀行申請展期,銀行對企業開展展期的盡職調查,確認同意展期后,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展期方案及批復,受托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報送的展期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評估核實,通過后向企業和合作銀行出具確認書,并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銀行應及時通知受托管理機構,共同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出具中止借款合同等風險化解處置方案,由受托管理機構報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合作銀行在出現信貸資金風險等重大事項時未采取處置措施的,銀行應就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該部分損失不得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資金池資金代償。

  第二十四條??借款企業貸款本息還貸逾期90天以上,或經銀行會同受托管理機構確認列入中國人民銀行機構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以上的,由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經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區科技主管部門核準后,暫由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實際發生的貸款本金損失根據貸款合同等協議的約定在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的貸款本金,由合作銀行會同受托管理機構負責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追償,依法追償費用由合作銀行、風險資金池按債權比例分擔。依法追償所得由合作銀行在15個工作日內按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比例,將追償資金返還到風險池資金專戶。

  第二十六條??若借款企業破產或倒閉,或對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以及仲裁機構判決、調解等其他合法裁定執行情況終結的情況下,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已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序和義務的,由合作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代償的最終損失部分予以核銷,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年度報區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銷。核銷后收回的資金,應按風險資金池承擔的比例轉入資金池。

  第二十七條??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代償資金核銷申請書原件。

  (二)合作銀行提出核銷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代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代償損失情況等。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區科技主管部門、區財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補充資料。

  第二十八條??合作銀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追償、核銷義務職責的,區科技主管部門或受托機構有權要求銀行歸還已經代償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合作銀行、區科技主管部門、區財政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條??受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支持的企業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材料的,合作銀行、區科技主管部門有權提前中止和追討企業的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三十一條??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若委托期滿不再設立或終止委托管理業務,受托管理機構應把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存量余額退還區財政國庫。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合作銀行負責對本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及貸款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門報告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科技信貸產品創新、貸款授信額度、獲貸企業比例、貸款效率、信用貸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合作銀行發放風險資金池貸款額度未達到合作協議約定額度的,將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四條??發生代償的借款企業自發生壞賬起3年內不能申報本級各類政府財政經費資助項。惡意到期不還款單位,取消申報各級各類政府財政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受托機構、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騙取、挪用、套用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強化企業研發創新資助

  第三十六條 加大對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的資助力度。對在本措施實施之后獲得國家科技部門或省科技部門單獨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民營及中小企業,按認定年度當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的1%給予額外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第三十七條 企業研發創新資助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四)獲得國家科技部門或省科技部門單獨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文件;

  (五)上述研發機構認定當年度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加蓋稅務部門確認章)。

  第四章 加大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力度

  第三十八條?鼓勵、扶持民營及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產品研究和應用。對進入廣東省、廣州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創新產品目錄后,在政府采購中被以首購方式中標的產品,產品采購單筆合同金額為500萬元以上的,按中標后實際成交金額的2%予以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第三十九條?參加獎勵兌現的首購中標產品,應在進入創新產品目錄之日起兩年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不得分包或轉包。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獎勵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四)相關證明文件(進入廣東省、廣州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創新產品目錄,在政府采購中被以首購方式中標的產品采購合同)。

第五章 支持加速器建設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對經區科技部門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且園區內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不少于10家的,給予該區級加速器運營單位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二條 優先支持在孵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對于區孵化器、加速器內新入統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該企業入統后一年內在區認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中實際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過30萬元給予一次性租金補貼。

  第四十三條?申報區級加速器認定獎勵的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蓋公章);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區級加速器資質證明;

  (四)園區內至少10家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清單、企業營業執照、入駐合同等);

  (五)承諾書(內容應需包含承諾從獲得獎勵的本年起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

  申報區孵化器、加速器內新入統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租金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蓋申報單位公章,并由所在孵化器、加速器運營機構簽字蓋章推薦);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入統證明材料(從“一套表”系統中打印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及財務狀況表);

  (四)場地租賃協議;

  (五)入統后1年內的租金發票;

  (六)承諾書(內容應需包含承諾從獲得獎勵的本年起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申請企業獲得獎勵(補助)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企業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獎勵(補助)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本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科技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第四十七條???申請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兌現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如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發現,政策兌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對申請企業違規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區財政等部門,并在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對區內扶持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各項獎勵(補助)資金的辦事指南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申請各項獎勵(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號)一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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