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施細則》,做好我區重點文化企業認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龍崗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文產辦)是我區重點文化企業認定和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深圳市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在龍崗區;
(二)申請企業應擁有良好的文化產品或服務,以及現代化的組織架構、經營模式和經營手段;主營業務屬于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范圍,且符合深圳市及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導向;
(三)申請企業屬于創作研發型或中介服務型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規模不少于1000萬元,且上年度實際納稅總額不少于30萬元。;申請企業屬于生產型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規模不少于1億元,且上年度實際納稅總額不少于300萬元。
第四條 主營業務屬于我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對完善我區文化創意產業鏈起關鍵作用、在關鍵產業鏈環節有突出貢獻的創作研發型或中介服務型文化企業,以及獲得重大權威賽事獎項、舉辦大型知名活動、有重大創新成果等具有重大行業及社會影響力的創作研發型或中介服務型文化企業,暫未達到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酌情認定為重點文化企業。由深圳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深圳市優秀新興業態文化創意企業”和“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稱號的龍崗轄區企業,經區文產辦備案后可直接認定為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的企業須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證明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各種專業認定資質證書和獲獎榮譽證書等。
(六)有利于評審專家了解情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申報、評審及認定程序:
(一)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評審”的方式,申請企業登錄龍崗區文產辦網站下載《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認定申請書》,連同其他需提供的書面材料一起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到龍崗區行政服務大廳。
(二)區文產辦根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安排組織專家現場考察評審。
(三)區文產辦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和現場考察評審意見擬定重點文化企業入圍名單。
(四)區文產辦召開辦公會議,對重點文化企業入圍名單進行討論研究,確定預選名單。
第七條 區文產辦將重點文化企業預選名單在龍崗區文產辦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文產辦下發認定通知,授予“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條 每年年底前對經認定的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的運營情況實行年審考核制度。認定未滿1年的重點文化企業可不參加年審。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區文產辦或區文產辦委托的專業機構審核:
(一)《龍崗區重點文化企業年度考核表》。
(二) 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
第九條 如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重點文化企業資格:
1、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或有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2、偷稅、騙稅、抗稅或逃避追繳欠稅;
3、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
4、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5、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或銀行的誠信系統中有嚴重失信記錄;
6、營業執照未年審逾期超過一年;
7、企業連續兩年未達到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8、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新的主營業務不符合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范圍及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導向;
9、不接受年審考核;
10、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 經認定的文化企業若發生變更行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區文產辦,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文產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