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府規〔2019〕14號
《韶關市促進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若干措施》(韶府規審〔2019〕13號)已經2019年9月2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0日
韶關市促進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發展我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推動更多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跨躍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及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適用范圍
適用在我市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的股改、掛牌和上市。企業上市指A股(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和境外上市,企業掛牌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二、培育上市后備資源
(一)建立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列入市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成長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3.列入重點培育類上市后備企業須滿足: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企業凈利潤最近兩年累計達1000萬元,最近一年達500萬元以上;如屬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科技創新型企業,企業凈利潤要求可適度放寬。
上市后備企業的申報程序:由企業自愿申報,經各縣(市、區)政府辦(金融辦)審核,送市推動企業IPO進程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局)審定匯總。上市后備企業實行滾動管理,一年調整一次。上市后備企業進行分層管理,其中重點培育類后備企業應定期向市金融局報告企業上市進展情況。
(二)確定年度重點培育目標。
按照“培育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進行分類指導,對尚未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應引導和推動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改制,加強輔導和培育;對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應指導其進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優化股權結構,做強做大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按照資本市場要求規范運作。各級政府辦(金融辦)每年4月篩選推薦已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議且條件較成熟的企業,經市推動企業IPO進程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將其作為下年度重點推進、培育目標,加以重點指導幫扶。
三、加強行政服務
(一)建立行政服務“綠色通道”。
1.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本著“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原則,加強行政服務力度。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提供行政“一站式”服務,開辟綠色辦事通道,主動對接,簡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2.快速辦理用地建設相關手續。對重點培育類上市后備企業改制時需土地供應流轉及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依法為企業辦理用地、建設手續及核發不動產權證;對已完成股改的企業,其現有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或房地產在申辦不動產權證時,經批準后加快辦理用地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對已上市、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加快辦理報批手續,保證其所需建設用地需要,市發改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應主動提供服務,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3.完善變更補辦程序。重點培育類上市后備企業因改制、重組、并購而涉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變更過戶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經同級人民政府甄別認定后,可依法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且無爭議的,遵照“一事一議”原則,補交相應規費后,依法依規補辦權證;改制涉及的本級權限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4.支持采購企業物資。各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中需使用的設備、材料等物資在招標采購時,我市掛牌、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備企業能夠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同等條件下給予采購選用。
(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重點培育類上市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改項目,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財政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培育類上市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協助企業申請國家和省、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產業結構調整資金等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重點培育類上市企業,在地方權限內給予最大優惠。在產業園區重點培育類上市企業,給予租金優惠。進一步挖掘潛力,降低用電、用氣、物流成本。對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
(四)優化企業營商環境。
對重點培育類上市企業,電力部門要保證其生產用電;對其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涉及政府物業資產的,應給予相應的優惠扶持。對損害投資環境和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的行為,要快查嚴辦。特別是國家公務員、行政執法人員被舉報有上述行為調查屬實的,將從嚴處理。
落實以上行政服務措施,由企業直接向相關職能部門申報,或報市金融工作局匯總整理后協調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辦理。
四、獎補支持
(一)上市獎補標準:
1.企業已制定詳細的上市工作計劃,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三家中介機構簽訂正式上市服務協議,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報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登記,經廣東證監局受理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對于企業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因資產重組、賬務調整、上市規范形成的新增稅收,應按規定征收。為減輕企業改制上市負擔,從企業上報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的當年起至上市當年(最長不超過3年),以上一年度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為基數,按每年新增的企業稅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0%計算補助金額,經同級政府批準后以適當方式由地方受益財政補助給企業,專項用于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支持企業發展。
3.企業通過輔導驗收,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并獲正式受理的,或企業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請上市申請材料并被受理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4.企業獲準首次公開發行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募投項目在韶關地區的,按募投金額給予獎勵:募投金額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募投金額1億元以上至5億元(含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募投金額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成功上市的,不受上述募投金額限制,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注冊地不在我市,但上市企業的經營主體、上市后募集資金投資額60%以上均在韶關轄區內的,參照境內上市企業按募投金額享受獎勵。
(二)掛牌獎補標準:
1.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的企業再獎勵30萬元。
2.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將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并在我市納稅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3.企業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對有限責任公司每家補貼3萬元的掛牌費用,對股份有限公司每家補貼6萬元的掛牌費用;有限責任公司掛牌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補貼3萬元股改費用;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進行直接融資的,按企業融資金額的1%給予補助,每家補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原有股東增資不列入補助范圍。
4.已領取掛牌獎補的企業,擬在國內資本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按上述“四、(一)企業上市獎補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不享受在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登記100萬元的獎勵)。
(三)申報流程:
符合上市、掛牌獎補條件的企業應在符合條件成立起一年內向市推動企業IPO進程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視為自愿放棄,不再受理申請。
1.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市推動企業IPO進程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2.受理: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材料當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做退件處理。
3.審核:受理后,市金融工作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并列入下一年財政年初預算。
4.兌付:市財政安排下撥次年項目預算經費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設立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
(一)市政府設立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按項目進行申報,一事一議予以支持。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首期規模1000萬元,對列入我市上市重點培育名單,并已向廣東證監局上報上市輔導備案的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增加的聘請中介機構費用,經企業申請獲批后予以墊付。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實行滾動管理,后續視實際情況對資金規模予以調整。
(二)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根據企業股改時確定的股本總額分檔墊付:股本總額1億股(含)以下的,按實際增加的上市費用給予墊付,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股本總額超過1億股的,按實際增加的上市費用給予墊付,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企業申報IPO材料后1年內成功上市的,按“墊付金額+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退回至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未通過IPO審核的,僅按“墊付金額”退回,或經同意后按其他方式處理。自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撥付之日起兩年內,未申報IPO材料的企業,按“墊付金額+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退回。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退回金額可從上市獎勵金中直接扣除。
(四)市金融局負責在銀行開設韶關市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賬戶,并做好賬戶管理、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及收回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六、監督管理
(一)申請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據實報送申請資料,對以欺詐手段獲得財政獎勵資金的,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財政獎補資金,并對該企業進行取消5年內申請財政支持的資格、通報等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于中介機構協助申報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依法列入企業失信名單。
(二)企業因掛牌、上市過程中弄虛作假等被終止掛牌、上市審核或掛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經發放的獎補、墊付資金全部予以追回。
(三)成功上市、掛牌企業享受過市財政獎補資金,在韶關連續經營少于5年(從企業獲得最后一筆獎勵資金到賬之日計算)的,必須全額退還財政獎補資金。
七、附則
(一)本措施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二)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措施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鼓勵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政策措施。
(三)本措施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措施執行前已上市、掛牌企業仍按《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6〕8號)各項規定實行獎勵扶持。
(四)此前市政府制定出臺的政策和文件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