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積極推進寶安、龍崗兩區(以下簡稱“兩 區”)城市化進程,有序開展兩區城市化非農建設用地劃定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深發[2003]15 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農建設用地劃定工作由兩區城市化轉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轉地領導小 組)組織開展。規劃部門負責會同兩區城市化轉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轉地辦) 組織核定非農建設用地的指標并提出選址建議方案,經區轉地領導小組審定后,由規劃部門具體劃定非農建設用地。
第三條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劃定的非農建設用地由符合劃定非農建設用地條件的 原集體組織的繼受單位或者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繼受單位)接收。
第四條非農建設用地的劃定標準按照深府[2004]102 號文件執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劃定的 非農建設用地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不再另行劃定非農建設用地。
第五條繼受單位現有已占用地應首先抵扣其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不足部分可新劃非農建設用地,新劃定的住宅用地應統籌建設。
第六條非農建設用地的劃定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公安部門提供繼受單位建制轉變之日的戶籍數和人口數;
(二)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和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辦公室會同街道辦事處提 供處理完畢的違法私房及違法經營性建筑詳細數據及占地范圍和坐標;
(三)國土部門根據兩區現狀土地和已批準非農建設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繼受單位的詳細清查數據及占地范圍和坐標;
(四)規劃部門會同區轉地辦匯總上述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審定非農 建設用地的指標,并會同街道辦事處及繼受單位提出選址建議方案;
(五)區轉地領導小組審定選址建議方案,規劃部門具體劃定非農建設用地,核發建設用 地方案圖。
第七條非農建設用地的劃定和城市化轉地同步進行。對于規劃部門會同區轉地辦核定的 非農建設用地選址建議方案,繼受單位不接受的,不影響非農建設用地劃定及城市化轉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非農建設用地的劃定應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并按照“工業進園、住宅進區”原則 安排。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