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號發布)
《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第一二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推進我市寶安、龍崗兩區(以下簡稱兩區)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深發[2003]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兩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后,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三條 兩區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化進程,向市政府提出屬于國有的土地面積、具體地域范圍(附深圳市××區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地域范圍圖),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在兩區城市化進程中,政府主管部門應對所涉及的土地進行清理登記,并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嚴格用途管制。
第五條 對兩區集體所有轉為國有的土地,由兩區政府對原集體組織的繼受單位或者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繼受單位)和個人分期分批給予適當補償,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已建成區;
(二)經批準尚未使用的建設用地;
(三)山林地;
(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為建設用地的園地。
第六條 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補償標準依據本辦法附件《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適當補償標準》執行。
土地補償費歸繼受單位所有;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就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與他人設立了租賃、承包經營等合同關系并涉及補償的,由其所有權人與他人按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
第七條 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補償協議中確定后應嚴格執行。
補償費用分期支付。
第八條 兩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補償工作,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補償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補償工作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并公告;
(二)由農林管理部門確認農業、林業用途;
(三)委托測量、定界并制作范圍圖;
(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
(五)現場清點、查丈,公告清點結果;
(六)制定補償方案;
(七)簽訂補償協議書并支付補償款;
(八)國土管理部門接收土地。
第十條 使用土地的繼受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補償:
(一)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地上附著物;
(二)從事不符合補償標準、旨在增加補償金額的種植或養殖等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補償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清點、查丈或不在清點、查丈結果上簽名確認的,以及對補償方案有異議、拒不簽訂補償協議書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由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款予以提存。補償對象上述行為不影響補償工作的實施。
第十二條 自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土地由國土管理部門接收,統一納入土地儲備管理。繼受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繼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轉為國有的土地,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繼受單位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和國土管理部門簽訂書面協議,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繼受單位應當將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其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支付給個人的補償費用,繼受單位不得截留。
兩區政府應當對補償費用的分配和補償給繼受單位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繼受單位和個人非農建設用地按下列標準予以確定:
(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計算;
(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戶計算,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
(三)道路、市政、綠地、文化、衛生、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戶計算。
非農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坐標,由國土管理部門確定。
本條涉及的戶籍戶數、人口數以批準兩區鎮村建制轉變之日的戶籍數和人口數為準。
對已按1993年《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深府[1993]283號)第四十八條標準或按本條規定劃定非農建設用地的繼受單位和個人不再另行劃定非農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劃定的用地,按照“工業進園,農業進基地,住宅進區”的原則,統一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 繼受單位和個人在非農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并取得政府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文件。
第十七條 繼受單位獲得批準的工商用地,按甲種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繼受單位需要利用已劃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國土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繳交地價款,辦理相關手續。
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用地進入市場轉讓的,應當按規定補交地價款,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舊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兩區的違法建筑有《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所列的違法私房和違法生產經營性建筑的,參照上述兩個規定以及相關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繼受單位或個人拒絕或阻撓國土管理部門接收土地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二十三條 惡意串通騙取補償費用或其他有關費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繼受單位、個人的補償費用或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兩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工作責任,堅決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杜絕新的違法建筑。
第二十五條 補償費用由兩區政府從區本級支付。
屬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設項目用地補償費用由市本級支付。
第二十六條 兩區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1.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適當補償標準
2.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實施程序規定
3.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附件1
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適當補償標準
為依法推進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根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的規定,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適當補償執行下列標準:
一、地補償費標準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青苗補償特殊個案由兩區政府酌情處理;同一地塊內套種兩種以上作物的,只對其中一種作物進行補償)
(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園,以及菠蘿、葡萄、火龍果等青苗和雜林木、魚塘的補償標準
(二)荔枝補償標準
說明:1.荔枝的優質品種指糯米糍、桂味,其他為一般品種。2.龍眼按荔枝一般品種的標準進行補償。3.根據樹冠直徑確定級別,并按種植面積核算補償。零星種植的按其單株實際占地面積核算。
(三)其他雜果補償標準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按重置成本價評估后予以補償。涉及搬遷的,應補償搬遷費用;涉及經營損失的,可補償直接經營損失。補償金額通過評估確定。
苗圃、花木場、風景樹、古樹等只補償搬遷費,搬遷費按市場價格評估;特殊情況可按其價值進行補償,其價值按市場價格評估。
遷移墳墓的,只補償搬遷費。
四、本標準中涉及面積的,均指水平投影面積。
附件2
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實施程序規定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寶安龍崗兩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面積及具體地域范圍,制定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區政府制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公告。公告應在補償地域范圍內張貼,公告期為15日。
公告應載明補償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圍、實施時間及補償對象應配合的事項等。
第四條 農林管理部門應對補償地域范圍內農業、林業用途進行書面確認。
第五條 區政府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補償地域范圍進行測量、定界,確認土地面積并制作范圍圖。
第六條 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及原集體組織的繼受單位或者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繼受單位)對補償地域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進行核定,確定所有權人。
第七條 區政府對補償地域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進行現場清點、查丈。
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現場清點、查丈工作,應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繼受單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共同實施,并簽名確認清點、查丈結果。補償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清點、查丈或不在清點、查丈結果上簽名確認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補償地域范圍內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涉及查丈和評估的,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按照《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適當補償標準》執行。
第八條 清點結果應在補償地域范圍內公告。補償對象對清點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區政府應組織復核。
補償對象無正當理由對復核結果不簽名確認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九條 區政府根據清點、查丈與評估結果制定補償方案。
第十條 區政府與補償對象簽訂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協議書),并按補償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補償款。
屬市本級支付補償費用的,區政府應將制定的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自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土地由國土管理部門接管。
第十二條 補償對象對補償方案有異議,不簽訂補償協議書的,由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條 補償決定作出后,補償對象不履行的,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補償對象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3
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寶安龍崗兩區(以下簡稱兩區)城市化中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儲備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兩區城市化中依法轉為國有的土地應納入土地儲備管理。
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兩區土地儲備管理。土地儲備機構受國土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兩區的土地儲備管理。
第四條 區政府在與補償對象簽訂城市化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協議書)或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10日內,應將有關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測繪、清點、查丈、評估結果,以及補償協議書或補償決定等有關資料的原件提供給國土管理部門。
國土管理部門對區政府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核對、登記造冊,并責成土地儲備機構做好接收儲備土地的準備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應自簽訂補償協議書或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依法轉為國有的土地移交國土管理部門,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資料接收土地。
第六條 國土管理部門在接收土地之日起30日內,應與土地儲備機構共同對儲備土地的有關資料及現狀進行確認,并辦理移交手續。
土地儲備機構應在儲備土地的顯著位置上立定標志牌,標示該地塊為政府儲備土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核定,制定臺賬,建立土地儲備庫。
臺賬應包括儲備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權屬情況、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現狀、儲備土地進出庫情況等,并制作范圍圖。
土地儲備機構應根據儲備土地的變化情況修正儲備土地臺賬。
第八條 對確定為風景區、森林公園、城市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用地,已明確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實施管理。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儲備土地的清理、綠化及現場巡查工作,并對儲備土地范圍內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進行管理。
第十條 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需利用儲備土地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機構憑國土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發利用儲備土地或改變儲備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二條 對于在儲備土地上發生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亂砍濫伐等違法行為,土地儲備機構應予以制止并告知轄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轄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