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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時間 : 2020-03-24 13:28:35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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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規范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光明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明新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光明新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區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土基金以及其它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三邊工程”;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監理責任制、項目責任人負責制度,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四條 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新區發改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實施。光明新區紀檢監察、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審計及相關部門按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

  第五條 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提出單位、項目前期工作單位、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四者分離的管理模式,以利于整合建設部門在基本建設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資源,推動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增速提效。

  新區發改部門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劃分新區各類項目各階段的實施主體,并在編制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批復項目各階段前期工作、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明確提出單位、前期工作單位、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六條 項目提出單位主要是指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辦事處;由其依據社會發展和實際需要,提出項目建設建議、項目建設的規模和功能需求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上報立項申請。

  第七條 項目前期工作單位主要是指新區前期辦及辦事處;由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從立項到施工圖設計階段管理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單位主要負責會同項目提出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手續;組織編制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水土保持、環評、地質災害評估;組織勘察、設計招標,完成勘察設計(含施工圖)及概算編制并報有關部門審批。房建類項目還應負責民用建筑節能審查、人防建設審查、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報批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是指新區建筑工務和土地開發中心及兩辦事處相應機構,由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建設管理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組織工程施工、監理等招投標;申報施工許可;承擔工程建設過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收集整理工程項目資料及工程建設檔案歸檔工作;組織工程結算、編制竣工決算并申請有關部門進行審計。

  第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主要是指新區各職能部門、兩辦事處或相關機構;由其負責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的管理、運營與維護。

  第十條 按項目類型,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分別負責以下類型政府投資項目各階段相關工作:

  (一)管委會負責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的市政交通項目;高新園區內市政配套設施項目;定位為區級及以上的公建項目(含產業及公共配套設施);覆蓋面積5平方公里以上的污水管網項目;二級支流及以上的河道整治項目;由市政府統一部署的大型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管委會明確的其他項目。

  (二)辦事處負責屬地范圍內城市支路及以下的市政交通項目(含社區道路);居住地級及以下的公建項目(主要為社會公共配套設施);三級支流及以下的河道、渠道整治項目;產業集聚基地內配套市政設施及相關建設項目;居住地級及以下的同富裕工程;管委會明確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對于由管委會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的項目,各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分工合作:

  (一)對于需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立項、規劃、環評等手續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新區前期辦負責前期工作,建筑工務和土地開發中心負責組織施工;

  (二)對于總投資在500萬以下、不需辦理規劃、環評手續的零星修繕、整治工程,以及專業設備購置項目由新區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前期工作并組織實施;

  (三)因行使城市管理職能而需要組織實施的道路綠化、市容環境提升和市政綜合整治項目,原則上由新區城市管理部門銜接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前期工作并組織實施;

  (四)由新區管委會實施的污水和河流治理工程、原水管工程,原則上由新區水務主管部門銜接市水務部門,負責前期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由辦事處負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分工,由各辦事處參照新區各部門分工合作的基本原則,自行協調落實。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建設。

  新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及實際需要編制。政府投資應當遵循輕重有序、統一安排;量入為出、綜合平衡;專款專用、合理使用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十四條 新區發改部門在下一計劃年度開始之前,組織編制年度新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新區管委會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納入年度計劃的各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建設規模、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主要建設內容;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四)投資來源,年度融資規模和方式;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根據各項目建設進度,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性質分為續建、新開工、前期三種。在計劃編制過程中,應按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工作進度,嚴格執行A/B/C/類和儲備類分類標準。其中:

  A類項目為已開工建設的續建項目,或初步設計概算已經審核、在計劃年度內符合開工條件的項目;

  B類項目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項目建議書中明確直接進行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工程的項目;

  C類項目為項目建議書已經批準,或新區管委會已經明確需要建設,須繼續完成各項前期工作的項目;

  儲備類項目為符合新區發展規劃或各類專項規劃,但仍需要進一步研究建設時機及規模的項目;原則上,儲備類項目應限于大型基礎設施、產業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項目總投資應以新區發改部門核定的總概算為依據。

  第十八條 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應預留相應的資金,作為待安排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待項目符合規定條件時,調整納入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新區發改部門應視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制定調整草案,調整具體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類別,報新區管委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新區管委會審議批準后,新區發改部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發布,并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敦促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項目管理、加快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應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申請并批準立項后方可進行建設。立項申請由新區發改部門按照是否納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按以下程序審查批準:

  (一)已納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且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由新區發改部門審查批準;

  (二)為保證項目的加速推進,部分未列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但經新區管委會會議紀要明確急需建設的項目,可由新區管委會分管發改部門的領導同意后,批準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前期費用。

  此類項目在下次調整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一并申請調整納入。

  (三)其他未納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應在管委會同意調整納入年度計劃后,再行辦理立項手續。

  第二十三條 立項申請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一) 可行性研究;

  (二) 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論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論證合理的建設規模,進行項目實施的多方案比較并提出最優方案,根據估算指標計算投資估算并進行項目經濟評價等。

  第二十五條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且其項目建議書達到深度要求的項目,經新區發改部門同意,可以直接進行初步設計并編制項目總概算。

  符合規劃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在工程方案相對簡單、實施條件相對較好的前提下,經新區發改部門同意,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按規劃部門相關許可的要求直接進行初步設計并編制項目總概算。

  第二十六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報新區發改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一經批準即具約束力,初步設計應按照限額設計的原則,由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可研報告批復文件所確定的建設方案編制。

  第二十七條 項目總概算由新區發改部門組織審查,并按照有關項目在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中的情況,按以下程序審查批準:

  (一)已納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且審查后的項目總概算控制在年度計劃計列的總投資內的項目,其總概算由新區發改部門批復;

  (二)已納入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但審查后的項目總概算超出年度計劃計列的總投資且超出幅度在10%以內的項目,其總概算由新區發改部門報管委會分管發改的領導審核后,辦理批復手續;

  (三)未納入新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或已納入年度計劃,但審查后項目總概算超出年度計劃計列總投資的10%以上的項目,其總概算由新區發改部門匯總上報管委會,調整年度計劃后,辦理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一經審定,各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不得突破。確因客觀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由新區發改部門審核后,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項目總投資需超過已核定項目總概算10%,且超過金額在200萬元以內的,報新區管委會分管發改部門的領導審查批準;

  (二)項目總投資需超過已核定項目總概算10%,且超過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管委會審議。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由新區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一經批準,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開展預算編制等施工招投標準備工作。但為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率、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各項目單位在新開工計劃下達之前,不得正式掛網進行施工招標;確需提前招標的,應經新區發改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法發包。具體辦法按國家及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新區財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建設資金原則上實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設單位憑批準立項、下達投資計劃和批準開工的有關文件,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新區財政主管部門辦理付款手續;新區財政主管部門直接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支付建設資金。

  直接支付的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設計變更、無現場簽證管理,但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進行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具體辦法按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后,應及時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具體辦法按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

  項目使用單位應會同建設單位,于竣工決算編制完畢并經新區審計部門審核后30日內,向新區財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產權登記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建設資金有結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后的一個月內將結余資金上交新區財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新區發改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并向新區管委會報告計劃執行情況。新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新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結果,對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處罰辦法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撤消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咨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預算進行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在光明新區范圍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光明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按照審批權限,應當由市發改部門審批的項目,其各階段審批申報及資金申請工作由新區發改部門統一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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