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規〔201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修改制定了《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26日
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權利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舉報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分類管理、分級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工作,主要包括舉報案件的查處與獎勵。
第二章 舉報、受理及查處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12369環保舉報”;
(三)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官網舉報;
(四)來信來訪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地點;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
舉報人舉報時還可以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線索材料。
第七條 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執法需要,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舉報范圍予以細化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發布通告,確定專項行動的舉報活動期限、獎勵標準、違法行為分類及情形等。
第八條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五)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第九條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下,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上3噸以下的;
(四)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條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二)“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排污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下的;
(四)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廢氣排放筒非法排放黑煙的。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人員收到有獎舉報事項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舉報事項屬于有獎舉報范圍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經審查舉報事項舉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納入普通生態環境投訴舉報程序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材料加密并移送執法人員查處,執法人員在收到移送的舉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現場調查或者核查;案件復雜的,按照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將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并提供相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直接證據或者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二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但未提供直接證據材料,也未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三級貢獻,舉報人未能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但能提供違法時間、違法行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應證據材料,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范圍及貢獻程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
在查處重大事項、較大事項時,如果一并查實該被舉報人有其他屬于本辦法舉報范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給予獎勵外,針對查處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對應事項的二級貢獻標準的50%獎勵舉報人。
舉報人舉報時為被舉報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前兩款獎勵標準的200%確定獎金。
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金累積計算,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公告中有獎勵標準規定的,按照該公告規定執行。專項行動中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所獲得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60萬元。
舉報案件結案后,被舉報人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再次舉報后可以根據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十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有多人分別舉報,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獎勵最早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分配。
第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后還積極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環境突發事件(以《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確定標準),并對降低環境污染、避免公民人身和財產遭受損失做出重要貢獻的,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一般環境突發事件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二)舉報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三)舉報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40萬元;
(四)舉報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60萬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者調查的;
(三)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四)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五)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完成舉報案件調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同時將調查結果反饋舉報人。
執法人員根據舉報情況、執法檢查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后作出獎勵建議。獎勵建議包括是否給予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案件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的決定,在決定做出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舉報人或者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攜帶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委托他人代領獎金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托證明、舉報人身份證明及受托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舉報人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發放獎勵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
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或者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開通微信支付等便民的獎金發放方式,程序規定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有獎舉報案件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對有獎舉報案件材料的信息及處理等,應當嚴格保密,參照保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獎舉報案件信息錄入深圳市生態環境信訪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答疑解釋工作并告知舉報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過程中未及時履行工作職責、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漏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散亂污”企業(場所),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場所)。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公眾舉報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深人環規〔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