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6〕75號
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引導和調控,努力實現住房市場供求基本平衡,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給,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保證全市房地產市場供求總量與結構基本平衡
(一)今后3年—5年內,適度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包括保證各類政策性住房用地規模;加快特區內城中村改造,落實5年內城中村拆除重建規模達到現狀總量20%的規劃目標;妥善處理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房地產。
(二)繼續調整住房的區域結構,保證住房供求的結構性平衡。繼續完善特區外基礎配套設施,加快新城區建設,引導居民置業需求轉移。
(三)進一步調整住房的產品結構,著重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應。今后在供應普通商品住宅土地時,應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等批準文件中,逐步將擬建住宅套數或住宅套型結構比例作為規劃條件,確保年度普通商品住宅供應量不低于全部商品住宅供應總量的90%。
(四)適當提高房地產開發強度,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對今后供應的各類房地產用地適當提高容積率,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二、加強閑置土地管理,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堅決打擊各類囤積土地的行為。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土地,未按期開發建設的,從確認閑置之日起,第一年按地價款10%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自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2年未開發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加強經濟適用房和公共租賃房建設,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加強各類政策性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租售對象,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經濟適用房管理,經濟適用房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促進住房保障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著重建設包括經濟適用出租房、廉租房在內的各類公共租賃住房,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對我市低收入戶籍人口和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住人員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穩定市場中的積極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預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加強市場動態監測,加強對全市不同地段各類商品房的開發信息、交易信息、價格變動情況的研究和分析。進一步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公布全市分區域、分戶型、分價位的商品房批準預售和實際銷售信息,及時公布各在售樓盤單套住房銷售狀態和成交情況,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市場信息。加強輿論引導,增強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媒體信息發布的準確性,穩定市場心理預期,促進市場理性發展。
五、深化房地產銷售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
通過試點方式,在部分新招標拍賣商品房用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竣工后方可推向市場銷售。今后,視市場實際情況,將商品房竣工驗收后銷售作為土地出讓的先決條件,并逐步推行到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
六、加大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行為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進一步加大查處違法建筑、違法用地的力度,用3年—5年的時間,全面完成全市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規范房屋建設行為。
繼續鞏固既有查違成果,保持高壓態勢,全面遏制新建、搶建違法建筑;加快步伐、全面處理各類違法建筑,理順違法建筑處理后的產權關系;建立違法建筑動態監管體系和長效管理機制,營造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七、完善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加強房地產金融調控
充分運用稅收、金融等經濟手段調節房地產市場,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在“十一五”期間繼續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物業稅征收政策,進一步調節收入分配。
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窗口指導”,規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督促商業銀行在保證為廣大群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信貸支持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投機性購房的貸款需求,促進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手段,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廣告,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加大查處違規銷售行為的力度。對非法炒賣、囤積房源,違規銷售、惡意哄抬房價,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信息、惡意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相關部門應依法查處。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