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粵價[2004]72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價格〔2003〕227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98號)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類用電的供配電工程貼費。
二、對2002年1月1日前申請報裝或增容的用戶,供用電雙方已經簽訂緩交供配電工程貼費合同或協議的,繼續按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執行。
三、對申請新裝或增容雙回路或多回路(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的用戶,在國家出臺高可靠性電價政策前,供電部門除免征供電容量最大供電回路貼費外,對其余供電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如供電容量最大的供電回路出現兩回或多回,則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應征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四、臨時用電用戶應與供電企業簽定有關合同,預交相應容量的臨時接電費用。3年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確需超過3年的,由供電企業和用戶另行約定。2002年1月1日前申請臨時用電并已交納預交貼費的退還問題,仍按計投資〔1993〕116號文件第104款規定執行。
五、對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規定交納的貼費仍按計價格〔2002〕9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預交臨時接電費用執行相同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七、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臨時接電費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戶用電而必須建設、改造的有關工程和有關業務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八、以上規定自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
附表:廣東省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臨時接電費用征收標準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改價格[2003]2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種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98號)下發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問題。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配)電貼費,是國務院為擴大電力市場、促進經濟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規范用電秩序、減輕用戶負擔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用電一律停止征收供(配)電貼費。
二、對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電力用戶,供用電雙方已經簽訂緩交供配電工程貼費的合同或協議的,繼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執行。
三、為了節約電力建設投入,合理配置電力資源,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回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用電戶,在國家沒有統一出臺高可靠性電價政策前,除供電容量最大的供電回路外,對其余供電回路可適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四、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與供電企業以合同方式約定臨時用電期限并預交相應容量的臨時接電費用。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用戶;確需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的,由雙方另行約定。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前申請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已預交貼費的退否問題,仍按計投資〔1993〕116號文件第104款規定執行。
五、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臨時接電費用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調整供電貼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0〕74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并報我委備案。
附表:
廣東省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臨時接電費用征收標準表
說明:
1、括號內的數字為山區縣用戶執行標準,山區縣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單為準。
2、地下電纜供電工程的收費標準按上述標準的1.5倍執行。
3、凡供電接入點的電源側線路為地下電纜的,由該供電點接入的用戶按地下電纜標準交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或臨時接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