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口計生委〔2009〕38號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保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扶助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周歲。
第三條 扶助金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代發單位。
代發扶助金的單位(以下簡稱代發單位)應與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簽訂委托代發扶助金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將扶助金發放到人。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承擔的扶助金應按《方案》的規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劃撥至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省級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省級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按月劃撥給代發單位。代發單位按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鎮(鄉、街道)扶助對象名單,將扶助金直接劃入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
第五條 扶助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方案》規定扶助條件的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獨生子女的殘疾人證或死亡證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夫妻雙方的戶籍在同一個縣(市、區)但不在同一個鎮(鄉、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區)的,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離婚或喪偶的對象,由其本人申請,須同時提供離婚證或配偶的死亡證明材料。
第六條 扶助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依據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并匯總填寫《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后,報送鎮 (鄉、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同時,將報送名單張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眾監督。
(二)審核。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在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到當地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核對名單和核實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加具意見后,于每月10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
(三)確認。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每月對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扶助對象名單,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進行確認審批,并匯總各鎮(鄉、街道) 的扶助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或承擔財政分擔比例的鎮級財政部門以及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后的扶助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扶助對象,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五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共同核實清楚。對經查證確不符合扶助條件的,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報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取消扶助資格。
(五)告知。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確認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獲得扶助資格的對象本人。
第七條 對原屬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的扶助對象,自扶助資格確認當月起,取消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資格,停止發放獎勵金。
第八條 從扶助對象達到《方案》規定年齡當月開始,按月發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條件的,從2008年10月份開始計發。傷病殘子女死亡的,從死亡下個月起執行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標準;扶助對象死亡的,從死亡的下個月起終止發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從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的當月終止發放扶助金。
第九條 扶助對象戶籍在省內遷移的,辦理相應的轉接手續,并按遷入地規定執行。外省戶籍人口遷入我省的,從遷入之日起,按本省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扶助金的領取。
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當地的代發單位領取
扶助金。當事人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應出示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
扶助對象應每半年到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見面一次。因健康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應派人回訪。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扶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及時申報,并協助填寫《申請表》,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扶助對象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扶助對象有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或扶助對象發生再生育、收養以及傷病殘子女康復(包括傷病殘等級降低)、死亡的,應在當月填寫《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情況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
第十二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審核;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扶助對象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并書面告知扶助對象本人;
(四)負責及時審核村(居)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并將審核后新增的扶助對象名單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為杜絕出現扶助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扶助金的情形,每半年與扶助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為年度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向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報送《統計表》的時間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三條 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鎮(鄉、街道)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當地財政部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扶助金協議書;
(二)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確認,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地的《統計表》,聯合加蓋公章后,分別報上級部門。
(三)每年10月底前組織對下年度的扶助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扶助計劃,并在11月底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口計生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扶助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四)每月20日前將下月扶助對象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發單位。
第十四條 市級、省級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各縣(市、區)扶助對象名單,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市的《統計表》,聯合加蓋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兩份分別報上級部門。
(二)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全省扶助對象名單;審核監督各地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情況;匯總全省《統計表》和各市的扶助金預算,并在每年11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并逐級上報財政部門;省財政當年下達的扶助金數額不因當年扶助對象人數的變動而調整,若當年的扶助對象人數增加而增加扶助金數額的,由市、縣(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決;
(二)省、市級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扶助金下撥至各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省級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鎮級財政,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年度扶助金撥到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省級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人口計生部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扶助金協議書;
(三)縣級及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在每月底前將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時下撥到代發單位;
(四)會同人口計生部門對《統計表》進行審核、蓋章。根據年初下撥的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并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扶助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代發單位的職責:
(一)與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代發扶助金協議書;
(二)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代發單位在收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劃撥的扶助金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三)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數據庫。代發單位在每年10月5日前,將年終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匯總情況通報當地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和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
(四)確保扶助金發放到人。對符合規定的扶助對象,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后,應立即按規定支付扶助金;當事人因特殊情況委托親屬或關系人代領的,應要求代領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和委托人的委托書。無委托書的,不予辦理;
(五)對不符合《方案》規定的人員,有權拒絕發放扶助金。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手續:
(一)夫妻雙方均非本鎮(鄉、街道)戶籍的;
(二)未填寫《申請表》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規定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扶助資格,收回行為發生后領取的扶助金,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又收養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復或傷病殘等級降為三級以下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冒領扶助金的;
(五)扶助對象戶籍遷出或死亡后仍繼續領取扶助金的。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日常辦公及其他人員經費開支,發現克扣、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應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扶助條件對象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委會應在接到上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后五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的責任。
符合扶助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扶助金時,村(居)委會、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市、縣(區、市)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發放情況,依法納入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與《方案》配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