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研發機構建設,促進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原制定的《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辦法》(汕科字〔2009〕52號)進行了修訂,并經規范性文件審查部門審查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汕尾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汕尾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示范和帶動作用,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試行)》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一項旨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措施。研發中心是指依托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服務對象,提供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技術研發支撐、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
1.參與制定和執行本單位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建立完善研究開發和知識產權制度。
2.對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技術裝備和技術標準,不斷地推出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系列新產品,為企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3.綜合運用國內外創新資源,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技術交流與合作。注重產學研相結合,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提高承接國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
4.組織科技人才培訓,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吸引人才以各種形式為本單位服務。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的認定、評估、監督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推薦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研發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汕尾市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
2.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能夠提供研發中心需要的主要資金。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占年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萬元。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3.已建有企業研發機構并正常運行,且組織機構較完善,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標準等知識產權。
4.申請認定的研發機構應擁有技術帶頭人和研發隊伍,研發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低于研發總人數的50%。
5.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第六條 研發中心的申報認定程序
1.申報受理。申請企業填寫《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屬市直申請企業的直接報市科技局;屬縣(市、區)申請企業的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匯總推薦上報市科技局。
2.初步審查。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3.專家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評審。
4.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并對擬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公示。
5.審批認定。市科技局對通過專家評審和公示的研發機構予以批準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研發中心的依托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
2.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
3.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報表;
4.研發機構成立文件,有經縣(市、區)級政府部門認定的提供其認定成立文件;或企業批準設立的文件等;
5.科研儀器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等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原值總價、購置年份等信息)及購置憑證;
6.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標準等知識產權材料;
7.政府部門立項研發項目或企業自立研發項目等研究開發活動材料;
8.專職研發人員學歷、職稱材料;
9.產學研合作材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八條 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授予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牌匾,有資格享受與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申請材料,對于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3 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并納入社會征信體系黑名單。已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如有失信或違法行為,將撤銷資格,并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起已享受的財政資金支持等。
第十條 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發生研究方向改變、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提前 3 個月以書面形式提請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如不提出申請或審核不通過的,取消其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資格。
第十一條 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應在每年 3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統計報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汕尾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辦法》(汕科字〔2009〕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