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完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使評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每年9、10、11月為全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稱中評委會)開展評審活動時間。
第三條 每年8月1日至31日為省直各中評委會受理評審材料時間。各市中評委會受理評審材料時間,由各市人事職改部門具體規定。
第四條 凡符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提交資格條件要求的評審材料,交納評審費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向所在(任職)單位提出評審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對照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份;
2、《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3、學歷證、資格證、聘任證(證明)、繼續教育證(證明)各一份(復印件);全省外語統一命題考試成績通知(原件);
4、任現職以來的主要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獎勵、業績的證書、證明,或作為主要專業技術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技術團體或專業主管部門較高評價和肯定的鑒定證書、文字評述材料等。
5、任現職以來的論文材料,包括: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著作(含譯著),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項報告或實例材料。
6、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
7、任現職以來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各一份(復印件);
8、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張(資格證用);
9、《送評材料目錄》一份。
第六條 評審材料必須準確、詳細,真實可靠,要求:
1、所在單位應成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為主、技術主管、人事干部參加的材料審核評價小組,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逐項審核鑒別,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和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出,并對申請人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專業技術(學術)水平以及工作表現寫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00字以上),填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的評審登記表》。
提交的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逐項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單位對申報材料審核鑒別,應做到條件標準公開、申報名單公開、評審材料公開、考核結果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對有反映或有爭議的材料,可采取查核、述職、答辯等形式進行鑒別。
2、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學術技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含譯著),獎勵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3、對承擔的項目、發明創造、學術技術成果及獎勵,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
4、提交的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應是公開發表的,或在學術會議上宣讀的。
第七條 單位對符合資格條件要求的材料,進行歸類裝釘,按隸屬關系上報??h(區)屬單位的,經縣(區)職改辦審核蓋章后送相應專業評委會的日常工作部門;市直單位的,由市直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送相應專業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后,提交中評委會評審。本市沒有組建對口專業中評委會的,評審材料由市職改辦審核蓋章后委托省直或鄰近市對口專業中評委會評審;省直屬單位的評審材料,經省直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送省直對口專業中評委會評審。省外駐粵單位委托評審的,可就地委托我省對口專業中評委會評審。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所在單位、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
1、提交的材料(質量、數量)不符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規定的要求;
2、《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等表格的填寫不符合規范要求,未能反映任現職以來取得的業績;
3、不按規定程序申報和呈送;
4、逾期報送。
第九條 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的職責是:
1、受理屬于本評委會評審專業范圍的申報材料,并進行審查,如發現非本評委會評審范圍的材料,應迅速將材料的評審費轉送到對口專業評委會。
2、擬定評審工作計劃,安排評審活動議程,通知評委會委員和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參加評審會議。評審工作日程安排,省直的,需報省職改辦,市屬的,需報市職改辦,接受省、市職改辦的指導、檢查。
3、對經審核的評審材料按專業(學科)分類、登記,并安排評審。經審核不合格的材料不提交評審。
第十條 專業(學科)組評審,出席會議的成員不得少于4人,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組在對評審對象的材料全面審閱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討論和評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達到出席會議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評委會評審。
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寫出評審結論,填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及《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第十一條 評審組(或評委會)認為評審對象的能力、水平需通過答辯才能鑒定的,由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通知答辯者到會答辯。不按時到會答辯者,不予評審。答辯的對象是:
1、要求破格晉升的申報者;
2、成果共用發生爭議或材料與實際工作有出入,以及論文雷同需分辨、證實者;
3、評審組認為必須通過答辯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第十二條 中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少于11人,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時,評委委員要認真聽取評審組的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超過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對每個評審對象無論通過與否,都要寫出評審結論,屬破格評審的,要標明破格字樣,填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及《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第十三條 未出席評審會議或因故中途離會未參加評議的委員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補投票。對評審未獲通過的對象,當年不進行復議、復評。
第十四條 評委會實行回避制度。在評審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的直系親屬時,本人應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條 召開評審會議前,中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必須安排時間,組織評委委員、評審組成員學習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評審時,要分別向評審組、評委會報告有關評審材料審查的情況。評審結束應進行總結。
第十六條 建立評審會議記錄備查制度。記錄內容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出席會議人員名單、會議議程、評審對象、委員或成員發言要點、投票結果等。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在15天內,應將《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一式三份,連同評審對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原件)以及資格證用相片,市屬的,報市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發資格證;省直屬的,由省直中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協助省職改辦審批發證或省職改辦授權的省直部門審批發證。市委托評審的,由委托市負責審批發證。
資格審批發證工作應在評審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對取得資格的人員發省人事廳統一印制的資格證。
第十八條 評審通過或未通過人員的評審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清退材料按粵職改辦字[1993]12號文規定辦理。評審通過取得資格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原件)留在市職改辦或省直部門(單位)。其余凡屬個人業績、論文、成果、證書、證明等材料退給本人,并由單位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及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
1、不得向外泄露評委會和評審組組成人員名單;
2、不得泄露評委會、評審組討論和表決的情況;
3、不對外接受有關評審情況的查詢;
4、沒有向本單位領導匯報評審情況的義務。
5、擔任評委委員、評審組成員的黨政領導在評審中應以委員、成員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預的行為。
6、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有徇私放寬條件標準及其它有礙公正評審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非本評委會評審范圍的專業,其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侵吞他人成果,抄襲他人論文等弄虛作假的申報者,一經證實,不予受理評審;評審已通過的,撤銷其評審通過的專業技術資格,收回資格證,在兩年內不得申報評審。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評審材料審核不負責任,或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