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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時間 : 2020-03-25 13:38:56 來源 :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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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7〕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流域機構:

  近年來,國務院大力推進行政審批改革,要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優化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維護蓄滯洪區、洪泛區防洪減災功能,保障非防洪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領導

  蓄滯洪區、洪泛區是我國防洪減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是保障和提高江河防災減災能力的現實要求,也是實現我國防洪減災從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的重大舉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機構要著眼于防洪減災全局,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列入重要議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理清職責分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責權明晰、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要根據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需要和防洪規劃要求,進一步明確蓄滯洪區、洪泛區管理權限,劃定管理范圍。

  要廣泛深入宣傳引導,加深社會各界對蓄滯洪區和洪泛區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理解和認識。要嚴格審批管理,加強巡查執法,堅決制止蓄滯洪區和洪泛區范圍內未經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非防洪項目建設。

  二、把握洪水影響評價管理目標要求

  各地要切實加強蓄滯洪區和洪泛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橋梁、碼頭、鐵路、公路、機場、管線、地下公共工程、旅游開發、工礦企業、景觀工程、商業區、集中生活區等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管理。

  要切實保護蓄滯洪區、洪泛區內分洪、排洪、蓄滯洪工程體系完整,保持其滯納洪水功能。不得在洪水主流區域內和分(退)洪口門附近建設有礙行洪的項目,如確需建設須采取措施恢復行洪能力。碼頭、景觀等岸線建設項目應采取措施保持岸線穩定,避免改變河勢及流態。鐵路、公路、管線等線路較長的建設項目,應合理安排走向,留出足夠的行洪排水通道,不得破壞河流水系走向和洪水匯集方式。占用蓄滯洪容量、影響相關設施防洪安全及功能效益發揮的其他建設項目,應采取措施對造成的影響進行補償和恢復。

  建設項目應當科學選址,選取適宜的布局和結構形式,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和安全措施,保障自身防洪安全。

  三、規范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報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按照《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520-2014)要求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可由建設項目法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單位編制,審批機關不得干預。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請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完成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四、健全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管理機制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審批相應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由國務院或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策運用、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商地方人民政府決策運用和對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滯洪區、洪泛區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內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由流域機構負責審批,并報水利部備案。

  其他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有關流域機構備案。地方分級審批權限及國家蓄滯洪區名錄外的蓄滯洪區、洪泛區由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有關流域機構備案。

  國家對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已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各類水工程,不再進行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機構要加強協調與溝通,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協調有序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管理機制。每年年初應及時匯總上一年度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情況,并上報水利部。

  五、規范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條件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機構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視情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優質高效地開展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工作。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前應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給予審批:

 ?。ㄒ唬┓舷嚓P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符合洪水調度安排,滿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ㄈ┓辖ㄔO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

 ?。ㄋ模恿靼毒€、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無不利影響,或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后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ㄎ澹Ψ篮榕艥彻こ腆w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無不利影響,或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后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六)建設項目應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ㄆ撸┖樗绊懺u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正確,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六、強化洪水影響評價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后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開展針對性跟蹤檢查,監督防洪安全措施執行到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單位應監督建設單位完成建設項目相關防洪措施的建設任務,保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

  水利部本級已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非防洪建設項目仍由建設項目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報建設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7日發布的《水利部關于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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