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施細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集聚發展,規范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引導和促進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是指以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公共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完備、文化氛圍濃厚、文化創意企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認定遵循以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統籌規劃、促進集約、協調發展;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導;“三舊”改造項目優先及文化創意產業重點領域優先。
第四條 深圳市龍崗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文產辦)負責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指導、評審、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街道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區文產辦對轄區內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園區建筑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特色鮮明、商業模式創新,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可放寬到不低于1萬平方米),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用物業的,要求租賃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合作、委托等形式運營的,要求運營期不少于5年,運營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二)園區應擁有入駐文化創意產業研發、經營單位(包括企業、社會團體、設計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已入駐文化創意企業數量不低于全部入駐企業總量的60%。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70%;建筑面積在3萬(含)-6萬平方米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60%;建筑面積在6萬(含)平方米以上的園區,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不低于50%。已進駐并正式營業的企業實際已使用面積不少于園區總運營面積的80%。
(三)有明確的行業特色和定位,主導產業屬于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對本區文化創意產業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及不良影響行為。
(五)發展思路清晰,項目切實可行,中遠期發展目標明確,已制定相應的投資和實施計劃,具有較強自主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速度較快。
(六)具有合法、完備的建設審批手續,土地、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深圳市及龍崗區有關規定。
(七)園區開發單位及管理機構系注冊地在龍崗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或經龍崗區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機構,或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
(八)有健全的專業管理服務機構和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有適合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單位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
(九)園區需有相對獨立的建筑空間,建筑結構符合深圳市相關建設標準,建筑外型應與城市建筑形態、產業業態、周邊環境相和諧。
第七條 當年成功申辦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交易博覽會分會場并符合第六條第(一)、(二)款要求的,區文產辦備案后直接認定為“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建筑面積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經過專家評審通過后,可酌情認定為“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一)利用“三舊”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自發形成一定規模且具有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但無主體投資、開發和經營管理機構的;
(二)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內的專業文化市場,具有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文化創意企業使用面積比例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要求的;
(三)由單個企業形成的園區,園區建設實際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建設規模、營業收入和納稅均位居龍崗區同類企業前列的。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由區文產辦采取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評審的方式進行認定。符合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之認定條件的園區管理單位均可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需登錄龍崗區文產辦網站下載《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連同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到龍崗區行政服務大廳: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企業資質證書及近三年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
(三)園區物業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合同;
(以上三項材料需驗原件留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運營機構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
(五)園區運營和發展策劃書(需包含園區產業規劃、空間功能規劃、投資收入分析、中長期發展目標、園區管理運營機制和知識產權保護、安全生產、環保節能等保障措施);
(六)園區已簽約和已實際入駐企業和單位信息清單;
(七)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清單;
(八)區文產辦要求提供或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受理、審議程序如下:
(一)園區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對園區申報進行初審,在《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中給予意見并加蓋公章確認。
(二)區文產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企業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請。
(三)區文產辦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四)根據專家實地考察評審意見,區文產辦召開辦公會議研究,確定“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預選名單,并在龍崗區文產辦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文產辦下發認定通知,授予 “龍崗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條區文產辦對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底由區文產辦負責組織對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被認定的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文產辦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或基礎設施保障;
(三)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入駐企業有違法侵權行為。
第十四條 被認定的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產辦撤銷其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不接受年度考核;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三)提供虛假材料;
(四)園區發生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
(五)不服從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的依法管理。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區文產辦。如變更后不符合園區認定條件,區文產辦將撤銷其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
(一)園區的功能發生變更;
(二)園區的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三)園區的公共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四)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事項變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文產辦負責修訂和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