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考古發掘項目管理,規范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考古發掘項目田野工作階段的業務檢查、驗收。財務和安全的檢查、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工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文物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文物局可隨時對各地考古發掘項目進行抽查。
第四條 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依照《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標準》執行。
第五條 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工作程序
1、檢查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適時組織,重要考古發掘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驗收由考古發掘單位在田野工作結束后向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驗收。
2、檢查、驗收工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文物保護等專家組成檢查、驗收組實施。檢查、驗收組成員應不少于3人。
3、檢查、驗收工作應包括:聽取工作匯報,實地踏察發掘工地,檢查發掘記錄,查看文物庫房、出土文物和標本等。
4、檢查、驗收組對考古發掘項目進行評議,分別填寫《考古發掘項目檢查評價表》、《考古發掘項目檢查意見書》或《考古發掘項目驗收評價表》、《考古發掘項目驗收意見書》。
5、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發掘項目檢查意見書》,要求考古發掘單位對考古發掘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6、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發掘項目驗收意見書》對考古發掘項目進行驗收評定,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7、考古發掘單位對驗收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重新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
第六條 檢查、驗收專家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考古、文物保護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造詣。
第七條 檢查驗收專家須全面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給予評價,認真負責地填寫意見。
第八條 檢查、驗收工作所需經費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承擔。
第九條驗收結論作為評選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獎等獎項的依據。
第十條 考古調查和水下考古等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