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情況
2013年省政府頒發《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全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對《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作了修訂,并更名為《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37號文實施6年來,全省大力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制度建設,基本實現制度和人群全覆蓋,養老金逐年提高,在保障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于2018年3月下發《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提出五項改革任務:一是完善待遇確定機制;二是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三是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四是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五是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37號文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保制度。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59號)。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54號)。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
(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
(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52號)。
(十)《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19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粵改委發〔2019〕2號)。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公告》(2018年第28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共九章50條,分總則、基金籌集、個人賬戶、待遇享受、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幾方面對我省城鄉居保制度進行規定,主要完善和調整了以下幾項政策:
(一)完善城鄉居保待遇確定機制。
1.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結構和計算辦法的基礎上,對兩類情況設置了加發基礎養老金的規定。一是對繳費時間較長的參保人,按其繳費超過15年的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的基礎養老金,鼓勵參保人持續繳費;二是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
2.規定各地應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對去世的城鄉居保參保人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并確定了全省統一的最低標準。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一是明確了基礎養老金調整的依據和參數,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二是明確基礎養老金應適時調整。適時調整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
三是明確了基礎養老金調整的工作流程。按國家相關規定的工作流程,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省財政廳提出調整方案,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我省原城鄉居保個人繳費標準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為十檔,參保人根據本人情況自愿選擇檔次繳費。5年來,我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城鄉居保繳費標準沒有變化。一方面對于選擇最低檔次繳費的參保人,難以擴大個人賬戶基金積累規模,影響了未來養老金總體水平;另一方面對于部分收入水平較高的參保人,限制了其通過更高繳費實現多積累,將來領取高待遇的需求。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有關“各地要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供城鄉居民選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59號)有關“根據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長情況,適時適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調整個人繳費標準,目前共設九檔,其中最低繳費標準從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繳費標準從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至4800元。并根據人社部發〔2017〕59號文“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其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的要求,為貧困人員保留原最低繳費檔次用作政府代繳標準。
(四)完善政府代繳政策。
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保制度中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政策。一是代繳對象范圍從原來僅限于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擴大到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二是資金分擔從原來由統籌區(縣級)政府負擔調整為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分擔;三是明確了享受代繳政策的人員可在政府代繳的基礎上自行按較高水平繳費并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五)完善財政資金分擔機制。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52號)規定,修改城鄉居保財政補助分擔辦法,按區域分檔實行按比例分擔的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支出責任。基礎養老金補助分四檔地區,第一檔為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少數民族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第二檔為除第一檔以外的北部生態發展區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第三檔為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65%支出責任。第四檔為珠三角核心區其余市縣,除中央資金外由市、縣(市、區)承擔。繳費補貼,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粵東西北地區12市,惠州、肇慶及江門恩平、臺山、開平由省財政與市級和縣級財政按1:1:1的比例分擔支出責任。財政分擔支出責任的調整,增強了省級財政對粵東西北等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緩解了這些地區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六)改變征收模式。
根據黨中央有關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及國務院有關稅務征管體制改革的規定,以及省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兩險征繳交接方案的部署,從2019年1月起全省城鄉居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廣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修訂后的實施辦法按照征收模式改革的規定,修改了關于征繳方面的條款。
(七)提高基金管理層級。
我省城鄉居保基金原以縣級為單位進行管理。根據國發〔2014〕8號文有關“逐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高基金管理層次,規定城鄉居保基金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進行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完善管理體系,規范管理機制,增強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增強制度保障功能。
(八)明確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根據國發〔2014〕8號文有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以及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有關“各地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要求,將37號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內容修改為“按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明確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九)加強基金管理風險防控。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風險防控機制,在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防止冒領、重復領取待遇等方面作了相關規定,增設了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在基金管理監督方面,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明確了人社、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以及經辦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在待遇發放方面,規定經辦機構應開展領取資格認證工作,以及對冒領待遇和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理辦法;并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保基金等危害基金安全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十)實施時間。
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