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建立全省統一的跨部門跨地域的綜合性評標評審專家庫,是國家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重要內容。我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于2015年底組建完成,省專家庫建成后,我省印發了《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作為省專家庫管理的綜合性、基礎性政策文件。
《暫行辦法》實施3年來,對推動我省評標評審工作規范化、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深入,《暫行辦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要求,需要修改完善。通過對省專家庫的發展現狀、運行情況、存在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我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ㄈ稄V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四)《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
三、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共8章42條,與《暫行辦法》相比,增加了2章14條。增加和修訂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暫行辦法》實施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針對專家申報流程復雜、申報要求不清的問題,完善入庫制度,簡化入庫流程。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從申請到聘用的全流程操作細則,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申報指引;申請流程從原來的6個環節縮減到4個環節,精簡了2個環節。
(二)針對專家入庫門檻偏高、條件設置不合理的問題,調整優化專家入庫條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同等專業水平”進行細化分類,明確已經取得國家相關不定級別或一級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受取得資格年限條件限制。
(三)針對行政監管分工不明確、不細致的問題,壓實行政監督部門的管理職責。《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條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責任主體在專家庫及專家管理中的具體職責,細化規定每種違規情形的處理部門,形成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運作機制。
(四)針對違規處理情形倚重倚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區分情節輕重細化違規處理規定。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設定“責令改正”“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移出省專家庫”四種處理情形,并明確了每種違規情形的處理部門。與《暫行辦法》相比,增設“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的違規處理情形,形成違規處理情形的梯度配置,增強操作性。
(五)針對實際工作需要強化操作指引。一是明確評標工作紀律(第二十一條)。二是明確重新抽取專家和補充抽取專家的操作要求(第二十五條)。三是明確專家在評標評審中的主要工作、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推舉、專家對同一事項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等(第二十九、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