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0年6月17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05年2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工作深入發展以及形勢的變化,原《規定》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修訂原《規定》必要性在于: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作部署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先后頒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的要求需在《規定》中得到細化落實。二是健全我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的需要。原《規定》側重規定了原政府法制機構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工作,但對其他文件(除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外的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制定程序未作具體要求,合法性審核意見法律效力不明確,備案審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確規定等。因此有必要依照國務院要求,并結合我省管理實踐,對有關監督管理制度作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二、《規定》修訂的依據是什么?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3.《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二)文件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三、主要修訂的內容是什么?
對原《規定》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并在結構上作分章表述。修訂后的《規定》共分9章45條,刪除了原《規定》2條,修改了25條,新增加了20條。
(一)明確基本規范。
一是設立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清單制度,明確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無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社會組織等四類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二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一般要設立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執行的,自動失效。
(二)嚴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雙重審核”機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必須經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以及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二是設定規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經程序。《規定》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踐,規定除有特別法定因由,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規范性文件制定“七統一”管理機制。在原《規定》設定的“統一規范、統一審查、統一發布”的“三統一”機制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規范性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統一登記,并鼓勵在相關政府統一平臺開展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以及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統一審查的工作機制,擴大文件制定公眾參與渠道,解決鄉鎮基層審核力量不足問題。
(三)完善后續管理監督機制。
一是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設立實施后評估機制,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需作實施情況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實施情況評估,防止文件過時擾民。三是對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序作出明確要求。四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措施,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四)其他內容。
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設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管理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管理由其上一級或者主管人民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