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外資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省政府辦公廳于7月21日印發出臺《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粵府辦〔2020〕15號,下稱《措施》),現就政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來,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利用外資工作,連續出臺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資十條”及其修訂版等政策,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取得了明顯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實際利用外資持續穩定增長,質量效益不斷提升。
2019年底,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對促進利用外資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為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9〕23號文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資工作,增強外資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推動我省吸收利用外資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根據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省商務廳牽頭會同各部門針對當前利用外資的新形勢、新問題,在調研和征求吸納各地、各部門,以及部分在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意見基礎上,起草了《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并經省政府審定后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出臺。
二、主要政策內容
《措施》立足穩定外資規模、提升外資質量,在制定過程中把握了四個重點:一是貫徹國發〔2019〕23號文,對有關措施和要求予以呼應;二是圍繞廣東實際和特色,突出粵港澳大灣區、自貿試驗區、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外資大項目、總部經濟發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續性,強調對已出臺政策的執行力度,繼續深入落實“外資十條”,在財政、用地、科創、金融等方面持續加強外商投資要素保障;四是加強外商投資國民待遇保障,落實國家擴大開放、放寬市場準入舉措,以內外資一致原則為抓手推進投資營商環境建設。《措施》從4個方面提出了12條針對性較強的舉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進一步擴大開放”,提出落實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等2項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資促進力度”,提出創新投資促進方式、強化重大外資項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資總部型企業發展和強化平臺引資作用等4項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提出全面貫徹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保障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采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外資領域審批監管等4項措施。
(四)第三部分“營造支持外資企業穩定發展良好環境”,提出提升營商環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資企業應對疫情穩定發展等2項措施。
三、政策條款解讀
(一)關于第1條“落實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
1.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項目,按內外資一致原則準入;對負面清單以內項目,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準入管理。
2.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放寬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
根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第(十九)汽車制造業第234、237條規定,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包括燃料電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發動機制造及發動機研發機構建設、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及研發。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第8條規定,取消商務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的外方按規定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
目前,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事項系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4號)有關規定執行。我省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試點工作。
4.取消設立外資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對外方投資者出資比例和從業年限的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第43號)已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訂,刪除了“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其中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設立外商獨資職業介紹機構”等限制性規定。外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已享受國民待遇。
(二)關于第2條“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
5.支持外資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有關規定,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并符合以下條件:(1)近一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2)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6.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本質為外國投資者參與的境內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模式為外國投資者參與在境內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并通過境內再投資的方式開展股權投資。
目前,QFLP在登記和資金匯兌環節已無政策障礙。2015年試點實行資本金意愿結匯后,QFLP試點結匯額度已無需經外匯局批準。在具體操作上,商務、工商和外匯管理部門過去一直將QFLP視同普通FDI企業,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或外資審批(公司制),需辦理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無論是否尋找到具體的境內再投資項目,均可在設立FDI企業后直接匯入資本金。下一步,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將積極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爭取優化QFLP管理相關事宜,擬在簡化外匯登記、便利資金跨境匯兌、擴大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拓寬基金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試行比FDI更寬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許外資企業在所屬外管機構轄內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與注銷手續。
2020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八項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改革舉措,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在所屬外匯分局轄區任一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登記手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注銷、清算匯出“一站式”服務,有效降低企業“腳底成本”。
8.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允許外資企業按凈資產2倍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并在登記金額內自行開展跨境融資。
2020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八項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改革舉措,取消外債逐筆登記,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可按凈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如:我省某市A公司試點前共辦理45筆外債登記業務,每次都需往返100多公里到該市外匯局辦理。試點落地后,該公司辦理一次性外債簽約登記2億元人民幣,目前已提款人民幣近2500萬元,往后該公司可以在2億元額度范圍內自主舉借外債,無需再往返該市外匯局。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法人(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根據實際融資需求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業務:
(1)成立時間滿一年(含)以上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并已經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
(2)近三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企業(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3)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以及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除外。
9.允許外資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舉借外債。
2020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八項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改革舉措,同意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非金融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管理模式。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10.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2020年5月,人民銀行等四部門出臺了《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明確支持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目前,跨國企業可參照《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相關規定,依托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下一步,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將立足企業實際需求,對標國際,積極向總局爭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余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
(三)關于第3條“創新投資促進工作方式”。
11.將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適用范疇擴大到在粵有重大投資項目或意向的跨國公司。鼓勵各地建立市級層面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
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工作聯絡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直通車機制搭建了省領導與直通車機制聯系企業高層直接交流溝通的“綠色通道”,統籌協調解決企業在我省投資及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促進企業更好在粵發展。目前,直通車企業共50家,為世界500強和行業龍頭企業,主要來源于歐美日韓等發達經濟體,行業涉及電氣設備、半導體和電子元件、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能源、化工等制造業,以及科技服務、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務業。下一步,省商務廳將積極推動在粵有重大投資項目或意向的跨國公司,參照直通車企業跟進服務,支持和鼓勵各地按照實際建立市級直通車服務機制。
12.持續探索與相關國家(地區)建立招商引資常態化工作機制,構建粵港澳大灣區聯合推介和招商機制。
我省將充分發揮駐外經貿機構、海外商協會、華僑華人等的橋梁紐帶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領館等渠道,進一步密切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溝通合作,積極赴境外開展招商推介活動。同時,按照《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廣東省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要求,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聯合推介粵港澳大灣區,充分宣傳粵港澳綜合優勢和領先的國際化投資營商環境,加深粵港澳三地和國際社會對大灣區建設的理解,吸引和推動港澳和國內外企業、人才到廣東投資興業、加強合作,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
13.大力推行網絡招商、視頻招商、線上推介、網上簽約,完善“永不落幕”線上招商平臺。
根據當前疫情防控總體要求和廣東招商引資工作實際情況,我省將持續探索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組織舉辦各類線上招商推介會,推動和支持有關地市、園區開展網上招商簽約活動,促成投資項目落地。同時,進一步完善各類線上招商平臺建設,推行線上招商工作常態化。
14.充分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重大展會平臺對接參展跨國公司。
我省將利用跨國公司高層出席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重大展會機會,引導企業高層到訪廣東,并通過安排高層會見、對接洽談等活動,開展對接交流。同時,主動對接參展跨國公司,在展會期間組織召開投資推介會、政策宣講會等,推介我省重點發展領域和發展機遇,增強企業對粵投資興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園區、行業商協會在展會期間通過拜訪企業、舉行專題招商活動等開展精準招商。
15.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市場化、專業化招商機構,采取更靈活方式對招商團隊及其成員予以激勵。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提出,“各地可根據當地招商工作實際,制定考核激勵政策,對招商部門、團隊內非公務員崗位實行更加靈活的激勵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市場化招商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專業化招商”,對招商團隊及有關成員實施更大力度、更靈活的獎勵措施。
16.發揮全省駐海外經貿辦事機構作用,做好投資需求對接及項目轉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別在德國、美國、馬來西亞等國設立駐歐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磯)、東南亞(吉隆坡)經貿辦事處。下一步,辦事處將積極發揮“窗口、橋梁、輻射、服務”作用,做好境內外項目的收集、整理、篩選、開發工作,為意向項目業主做好協調,積極推動項目落地。同時,省貿促會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駐境外經貿代表處的網絡布局,充分發揮已成立的25家駐境外經貿代表處駐外招商、就近服務的優勢,加強引資引智引技工作的創新,聯合所在國(地區)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實現招商推廣專業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來粵投資意向需求,有針對性的聯系意向地市,協調安排投資考察,協助解決困難和問題,促進項目落地。
(四)關于第4條“強化重大外資項目支持保障”。
17.落實好省財政對重大外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年實際外資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
根據《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規定,對在廣東設立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下同)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如:某電子制造企業2020年3月設立,當年實際外資為6000萬美元;2021年實際外資為3000萬美元;2022年實際外資為1億美元,其中外方股東借款為2000萬美元。假定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7,按最低2%的獎勵比例,該企業2020年可獲獎勵資金為840萬元(6000*7*0.02),2021年為0元(未達到獎勵標準),2022年為1120萬元[(10000-2000)*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兩級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將符合條件的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在談、簽約、在建外資項目按程序納入省重大外資項目專班協調,由省政府協調統籌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項,涉及國家部委協調事項的,及時報請國家部委支持解決。
省、市商務部門牽頭建立完善兩級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機制,統籌重大外資項目服務保障工作。對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的在談、簽約、在建外資項目,省專班按程序進行篩選審議,符合條件的納入專班協調,建立工作臺賬,在利用外資聯席會議機制下由省級層面統籌協調項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項。涉及國家部委協調事項的,經省利用外資聯席會議機制有關單位研究,及時報請國家部委支持解決。
19.加強重大外資項目跟蹤儲備,實施“一企業一專員”“一項目一方案”精細化管理。
省、市商務(投資促進)部門牽頭建立兩級重大外資項目儲備庫。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對有關項目進展情況和訴求建議進行深入摸查,按照一個項目一個應對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項目臺賬,列明基本情況、企業需求、當前已實施或計劃實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國家和省協調支持的事項等要素,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方案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建立掛點聯系服務機制,安排專門人員服務保障相關項目。
20.落實好土地“帶設計方案出讓”改革措施,實現符合條件的外資制造業大項目交地即可開工。
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標準廠房等項目,在項目用地出讓方案公示前,市、縣人民政府可組織相關單位先行編制該用地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后,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的一部分納入土地出讓方案,按程序實施公開出讓。外商投資者競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完成不動產權登記后,即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出讓時已確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無需再進行設計方案審查。
(五)支持外資總部型企業發展。
21.加快出臺鼓勵跨國公司在廣東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完善在廣東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認定標準,經認定的外資總部型企業在跨境資金使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人員出入境和停居留、員工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一攬子便利化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廣東設立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根據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務廳牽頭對2004年出臺的《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粵外經貿廳字〔2004〕13號)進行修訂,擬進一步放寬或取消投資者資質、實際入資規模、分支機構數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門檻更低、認定更便利,對認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細化和明晰,并會同有關部門圍繞總部型企業用錢、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目前,《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稿正在省商務廳網站上進行第二輪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下一步按計劃完成規范性文件審核程序后出臺實施。
22.對省級財政年度貢獻首次超過1億元的外資總部型企業,省財政按其當年對省級財政貢獻量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鼓勵各地出臺支持外資總部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
根據《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規定,獎勵對象系經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如:某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在廣州市成立,2020年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2020年對省級財政貢獻為8500萬元,2021年首次超過1億元、達1.3億元,2022年為1.2億元。則該企業2021年符合獎勵標準,可獲得省財政獎勵資金3900萬元(13000×30%)。2022年因非首次超億元,省財政不再安排獎勵。
(六)關于第6條“強化平臺引資作用”。
23.全面落實《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根據《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規定,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全國開放措施基礎上,自貿試驗區繼續先行先試。自貿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廣州市南沙區已在全國率先開展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試點。目前,省市場監管局已圍繞商事登記由行政許可改為行政確認,支持深圳市進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現代化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及相關監管等配套制度,推動粵港澳三地規則對接。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將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以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開展經營。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對涉企經營許可進行分類改革,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對不涉及調整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將改革范圍從自貿試驗區擴大到全省。
24.允許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擔任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47號)規定,“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設立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無需公證”。我省將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國際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擔任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記注冊。
25.探索完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制度,推進全功能型跨境資金池業務。
2019年4月,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復制上海自由貿易賬戶體系的批復》。廣州分行參照人行上海總部制定的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政策,于當年9月出臺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橫琴片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全功能型跨境資金池基于FT賬戶體系,境外主辦企業與區內成員企業之間,或區內主辦企業與境外成員企業之間的資金可自行選擇幣種進行資金歸集。有關要求如下:
(1)開展全功能型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集團應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內外生產及經營型成員企業(被列為出口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內以及貨物貿易外匯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除外),并能夠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實的財務會計報表。
(2)境外主辦企業或區內主辦企業與境內區外成員企業之間應以人民幣進行資金歸集,人民幣資金“二線”歸集遵循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雙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出(凈流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系數為1。
(3)參與全功能型資金池跨境資金歸集的應為企業產生自生產經營活動和實業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外部融資產生的現金流暫不得參與歸集。
(4)參池成員企業與其他跨境資金池不重合。
26.繼續推動新一批省級管理權限下放至廣東自貿試驗區。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關于“將下放至地級以上市的省級管理權限賦予自貿試驗區實施”的要求,省商務廳(自貿辦)會同省有關單位開展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下放工作。2020年7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草案)》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下一步,省商務廳將按照會議精神,扎實推進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下放工作,并將結合省級權責清單事項壓減工作,抓緊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項。
27.支持廣東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率先在省內綜合保稅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復制推廣。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我省將支持綜合保稅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按程序開展符合其發展方向的相關改革試點,充分發揮開放型平臺輻射帶動作用。
28.完善省級經濟開發區運行監測體系,提升利用外資指標權重,鼓勵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強化產業鏈招商。
2019年,省商務廳印發《廣東省省級經濟開發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高質量發展監測體系》,并同步組織開展運行監測工作,指導經濟開發區對照全省水平認清優劣、找準差距、助推發展。為全面評估省級經濟開發區在經濟發展、對外開放、科技創新、綠色生態、質量效率等方面的發展水平,省商務廳將進一步修訂監測體系,提升利用外資等指標權重,不斷推進我省經濟開發區開放創新。
29.支持有條件的地市向國家級經開區下放更多經濟管理權限。
我省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加大向國家級經開區賦權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市按照“權責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則,下放項目、用地、規劃等管理權限,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建國家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
2018年6月,廣州開發區獲批成為我省首個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根據省委深改委《廣州高新區(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實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審批服務、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方面試點開展多項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舉措。下一步,我省將持續推動廣州經開區營商環境改革創新探索,在企業投資建設及項目審批、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領域先行先試,支持其爭創國家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進一步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七)關于第7條“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31.深入開展《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外開放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民法典》以及相關對外開放法律法規系列宣講活動,提高基層和外資企業對法律法規的知曉面。進一步加大對基層人員培訓力度,提升其精準把握法律法規的能力。
32.推動加快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購、標準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處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
為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優化我省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省商務廳牽頭開展了《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預備審議項目。《條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關注的主要問題,從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角度進行立法,在政府采購、標準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處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突出廣東的重點,讓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對來粵投資經營感到放心。下一步,省商務廳將在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廳等部門支持下,會同省有關部門推動《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推動《條例》盡快頒布實施。
33.各地要抓緊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
為保障《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按照國務院和我省相關工作部署,各地市應對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都要堅決予以廢止或修改。同時,各地、各部門在制定出臺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核。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間,提高政策可預見性和透明度。
34.深入貫徹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優化登記注冊業務流程。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加強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商辦資函〔2020〕240號)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地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工作,接收初始、變更、注銷報告信息,并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推進企業登記系統改造,優化登記注冊業務流程,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做好保障。
35.強化對全省外商投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投訴工作規則、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時限應當對外公布”。我省將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省市縣三級縱向聯絡機制的作用,強化對全省外商投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同時通過利用外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橫向合作,推動協調解決外商投訴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問題,進一步優化處理方式,提升協調處理效果。
(八)關于第8條“保障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采購”。
36.統籌安排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引導和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標準制定。
根據《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22號)、《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粵市監標準〔2020〕159號)有關規定,鼓勵在廣東設立的外資企業參與標準制定,符合條件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按不同層級,給予每項標準最高50萬元的資助。
37.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省在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過程中,將充分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及時向外資企業公開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信息,免費公開強制性標準和非涉密推薦性地方標準文本。支持外資企業開展國際、國外標準翻譯和標準解讀工作。
38.鼓勵外資企業自行制定或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我省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或聯合有關企事業單位制定企業標準,并免費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39.支持外資企業符合條件的中國籍員工申請加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下稱《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欄目,注冊并填報相關信息后,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后申請加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40.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按內外資一致原則精簡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所需材料。
我省將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平臺上線后,將按內外資一致原則精簡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所需材料,實現“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具體包括:一是實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實現供應商“零接觸”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推廣電子投標、履約保函應用,降低供應商參與成本;二是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實行供應商“一站式”注冊登記,全省共享互認;三是與數字政府可信電子證照系統、社會信用公共平臺對接、實現企業工商信息、社保信息、誠信信息、資質證書等數據的互享互通,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無需單獨提供相關資質材料。
(九)關于第9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41.加大對涉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重點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我省將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加大對涉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布局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充分利用省內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為企業提供相關領域專利快速預審、快速維權等服務。支持行業協商協會等主體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組織進駐廣交會等重點展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42.推動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省內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43.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可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出。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國家對服務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項下外匯支出,境內機構可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等交易相關單證在銀行辦理。其中,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外匯支出業務需提供稅務備案表。
(十)關于第10條“規范外資領域審批監管”。
44.深入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測合一、多驗合一”改革,推進信息共享,簡化報件審批材料。
《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和規劃許可“多審合一”改革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19〕43號)已提出“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同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改革舉措,改革范圍從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擴大到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單獨選址項目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同時,實行“多測合一、成果共享”,原則上將同一階段的多個測繪事項整合,整合后一個測繪事項原則上由一家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承擔,并依法依規共享各階段測繪成果,滿足規劃用地相關業務審批的需要。業務間標的物的界址、界線沒有變化的,直接沿用前階段測繪成果,發生變化的進行補充測繪。
45.科學合理設定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等檢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成本。
(1)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2)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2015〕88號)要求,嚴格落實分類監管。對重點排污單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抽查5%,縣級每季度至少抽查25%。對一般排污單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至少按照1:5進行抽查;縣級至少按照1:10進行抽查。對特殊監管對象,適度調整抽查比例,具體包括: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的企業,適度提高抽查比例,執行深度監管;對投訴舉報少、環境違法情節輕微、環境風險等級較低的企業,適度減少抽查比例,執行常規監管,督促企業完善日常環境管理;對近一年內零投訴且無環境違法記錄的放心企業,開展非現場檢查,執行側重監管,指導幫扶企業解決遇到的環境治理問題。
(3)根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粵應急規〔2019〕1號)有關規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根據省內外資企業風險等級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經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越低監督檢查頻次越少。
(4)根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我省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執法主體對檢查對象重復檢查。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并且內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十一)關于第11條“提升營商環境便利化水平”。
46.推動加快制定《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3月,省發展改革委已委托有關專家團隊協助起草《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國家、兄弟省份已經出臺的營商環境條例作了認真研究,總結近年來全省各地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并赴省內有關地市開展了立法調研。我省《條例》將立足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吸收兄弟省份立法經驗,同時充分體現廣東特色。
47.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外資市場主體依法平等準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作為政策措施制定機關,在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時,需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及《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出臺的政策措施沒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相關內容。特別是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行業管理相關的政策措施中,注重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中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不得有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或者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等內容,從而保障外資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48.進一步提高外籍人才來粵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試點放寬對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和專業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
(1)《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試行)》(粵府〔2018〕96號)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地區總部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外資或港澳臺資研發機構的高層次研發人員發放人才優粵卡。持卡人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當地居民待遇,在戶籍辦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學、社會保險、醫療服務、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記、金融服務、交通服務、就業服務等14個方面享受“一卡通”優惠便利服務。優粵卡A卡持有人可在醫療便利、交通便利、特設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如優先安排病房、乘飛機高鐵走優先通道、駕車不受地市限行政策影響、對未取得港澳出入內地商務車牌的港澳和外籍人才可申辦一副牌證。
(2)根據《轉發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粵外專發〔2017〕5號),為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工作許可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全流程在線辦理,采用“承諾制”和“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其工作資歷證明、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及無犯罪記錄證明可采用承諾制,縮短辦證時間(法定20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外國高端人才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可給予最長期限達5年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對已獲得來華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其外籍團隊成員及科研助手可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
(3)根據《轉發國家外國專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關于印發<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外專發〔2018〕2號),優化人才簽證制度,簡化辦理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實現全流程在線辦理,無需提交紙質材料核驗,《確認函》的審核、簽發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國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簽證最短可在2個工作日內簽發。外籍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憑科技(外專)部門簽發的確認函,直接向我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時間最高180日的R字簽證,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辦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駐外簽證機關辦理人才簽證,免收簽證費和急件費;對需緊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國駐外簽證機關辦理R字簽證的外籍人才,可憑科技(外專)部門簽發的確認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簽證機關申請R字臨時簽證入境(30日以內),入境后如需延長停留時間按規定辦理。
49.持續抓好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各項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廣州、深圳市開展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提高通關時效、降低合規成本。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省政府于2019年印發了《廣東省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粵府函〔2019〕31號),從規范和降低口岸收費、提高口岸通關服務水平、加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以及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口岸通關管理模式改革創新等方面出臺了32條措施。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根據海關總署部署,我省在廣州、深圳市開展了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推出了進一步推廣應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口岸通關“提前申報”通關改革等多項改革創新舉措,也形成了我省的典型經驗做法。下一步將在全省范圍內,推動各地、各部門持續貫徹實施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各項改革措施,探索推廣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持續鞏固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進一步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和優化通關作業環節,促進提升作業效率。
50.加強營商環境評價,完善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機制。
《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粵辦發〔2018〕27號)明確提出,開展我省營商環境監測評價,每年發布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報告。2019年12月,省發展改革委按照世界銀行方法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了全省營商環境試評價工作。目前,試評價的基礎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將持續推動有關工作。
(十二)關于第12條“支持外資企業應對疫情穩定發展”。
51.用好省加工貿易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無抵押、優惠利率貸款。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外貿穩定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0〕6號)、《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易貸業務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商務資字〔2020〕9號)規定,省政府設立加工貿易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支持承辦銀行向加工貿易企業發放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貸款。承辦銀行對上年度加工貿易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發放“加易貸”貸款,原則上不應要求企業提供抵質押和擔保措施。申請“加易貸”貸款的企業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工商注冊地在廣東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是上年度有加工貿易進出口實績;三是信用資質能通過承辦銀行相關審核。純貿易型企業原則上不得申請。加工貿易企業名單由省商務廳向承辦銀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并適時更新。
52.通過設備獎勵等方式支持外資制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制造業企業,按規定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
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2021年省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企業技術改造資金項目入選項目庫的通知》,省級財政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設備獎勵等方式支持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制造業企業)實施提質增效、智能化改造、設備更新和綠色發展以及工業強基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獎勵方式是對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且珠三角地區(按“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分類,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低于500萬元、粵東西北地區(按“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分類,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省財政技術改造資金分別按珠三角地區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20%、粵東西北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30%進行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規定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53.支持外資企業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轉內銷,加強內銷渠道建設、精準對接消費需求,強化內銷融資信貸扶持。
我省將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16號),抓緊按照國家要求制定出臺廣東省支持企業出口產品轉內銷的針對性配套措施,支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開拓國內市場,著力幫扶包括相關外資企業在內的外貿企業渡過難關,提振企業扎根廣東發展的預期和信心。
54.保障內外資企業同等享受國家和省助企紓困相關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和我省先后出臺實施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外資企業同等享受有關普惠性政策。如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不公平現象,外資企業可向相應主管部門或通過各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解決。
55.在嚴防境外疫情輸入前提下,指導協助重點外資企業(項目)辦理外籍員工來粵邀請及“快捷通道”手續。
根據《關于落實我省與境外國家適用“快捷通道”機制包機(航班)來粵實施工作指引》規定,與我國建立“快捷通道”機制的國家包機(航班)來粵從事重要商務、物流、生產和技術服務等領域必要、緊缺人員,重要產業鏈和高新科技項目復工復產人員,在入境前72小時內在所在國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核酸檢測并取得陰性結果證明,入境后在指定地點集中隔離1至2天內再次接受我方核酸檢測及血清抗體檢測,如結果均為陰性,暫不實施14天集中隔離,由目的地所在地指揮辦將上述人員從集中隔離點接至工作地點或居住點。我省將嚴格履行防控主體責任,在落實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同時,服務企業復工復產,保持與相關國家的產業鏈、供應鏈暢通,保障各類經貿活動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