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解讀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下部分簡稱新《預案》)共設置了:總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附件等七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了原《預案》的適用范圍。
為保持與《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口徑一致,新《預案》將適用范圍,由原《預案》規定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突發地質災害”修改為“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發地質災害”,更加符合“突發地質災害”的實際。
(二)修訂了原《預案》“組織體系”的有關內容。
1.將原《預案》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突出了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常設需要。
2.將原規定的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分別修改為“指揮長”、“副指揮長”;將指揮部辦公室由原規定“設在省國土資源廳”修改為“設在省應急管理廳”,反映了機構改革的客觀實際情況。
3.將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原來的33個增加到49個,有利于發揮“大應急”的統籌協調作用。
(三)在指揮部中新增設立了12個工作組,并明確了各組的組成單位和職責內容。具體包括綜合信息組、搶險救援組、群眾安置和物資保障組、地質災害監測和防范處置組、衛生防疫組、社會治安組、基礎設施保障組、交通運輸組、災情損失評估組、輿情應對與宣傳組、涉外及涉港澳臺工作組、恢復重建組。
(四)在“運行機制”中增加了“評估”的內容;在“應急處置”中增加了“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災區監測”等內容;同時簡化了“預報預警”的具體內容,突出了應急處置的重點內容。
(五)新《預案》明確了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將因災死亡(含失蹤)人數以及險情直接威脅人數作為應急響應分級指標,簡單易行,便于實際操作。
(六)將附則的“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修改為“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二、新《預案》的主要特點
(一)明確了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單位人員,有利于加強日常工作的協調溝通;明確了由省政府、省指揮部及辦公室作為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增強了統一協調和統一指揮能力,充分發揮了指揮部的中樞作用。
(二)在省指揮部內部增設了12個工作組,并明確了各組的組成單位及職責內容,增強了應急響應的支撐力量。
(三)補充增加了指揮部成員單位,并細化了相關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壓實了相關部門單位的主體責任。
(四)強化了應急保障措施。根據應急響應工作實際,補充增加了“避難場所保障”和“基礎設施保障”等有關措施要求,增強了搶險救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明確了現場處置措施。參照國家有關專項預案的做法,在“現場處置”部分提出了7條應急處置措施,增強了應急處置工作的針對性。
《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解讀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以下部分簡稱新《預案》)共設置了總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 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附件等七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原《預案》的“編制目的”修改為“指導思想”。
將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對廣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為本次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
(二)修訂了原《預案》“組織體系”的有關內容。
1.將原《預案》規定的“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抗震救災工作聯席會議立即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突出了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常設需要。
2.將原《預案》規定的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分別修改為“指揮長”、“副指揮長”,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表述保持一致;將指揮部辦公室由原《預案》規定“設在省地震局”修改為“設在省應急管理廳”,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反映了機構改革的客觀實際。
(三)在指揮部中新增設立了13個工作組,并明確了各組的組成單位和職責內容。具體包括綜合信息組、搶險救援組、群眾安置和物資保障組、地震監測組、地質災害監測和防范處置組、衛生防疫組、社會治安組、基礎設施保障組、交通運輸組、災情損失評估組、輿情應對與宣傳組、涉外及涉港澳臺工作組、恢復重建組。
(四)對應急響應的啟動規定作出了有關修改。將原《預案》中Ⅰ、Ⅱ、Ⅲ、Ⅳ級應急響應分別由國務院、省、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改為直接由省指揮部決定啟動省級預案四個級別的應急響應。體現了省級應急響應的系統性和權威性,使應急響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五)將附則的“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明確了《預案》的組織管理要求。
二、新《預案》的主要特點
(一)明確了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單位人員,有利于加強日常工作的協調溝通;明確了由省政府、省指揮部作為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增強了統一協調和統一指揮能力,充分發揮了指揮部的中樞作用。
(二)在指揮部內部增設了13個工作組,并明確了各組的組成單位及職責內容,增強了應急響應的支撐力量。
(三)調整了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并細化了相關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壓實了相關部門單位的主體責任。
(四)強化了生命至上理念,適當降低我省啟動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應急響應的“因災死亡(含失蹤)人數”標準,由原《預案》分級標準規定的“300人以上”調整為“100人以上”,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五)明確了現場處置措施。參照《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做法,在“現場處置”部分提出了7條應急處置措施,增強了應急處置工作的針對性。
《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解讀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定位和主要任務。新修訂的《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部分簡稱新《預案》)定位于省級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主要任務是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刪除了原《預案》中關于牽頭組織災害救援工作有關內容,重點強化災害救助全過程各項措施,實現災前準備、災中救助、災后保障有序、協調、一致,提高預案的針對性。
(二)進一步明確成員單位職責。根據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救災工作職能調整情況,對有關成員單位及其職責進行了調整和更新,突出各成員單位的災害救助職能,提高預案的實用性。
(三)進一步完善應急響應程序。進一步細化完善各部門、各層級、各階段的工作措施。特別是針對每個響應級別,分別提出了啟動程序、響應措施,確保規范、有序和高效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提高新《預案》的可操作性。
(四)進一步加強預案協同銜接。按照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的要求,注重與其他災種專項預案的銜接,加強救災工作與災害防范和搶險救援兩個階段的協同,將原《預案》中設定的救助預警響應調整為災害救助準備,提高預案的協同性。
二、《預案》的主要特點
(一)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地方主體責任。將“堅持和加強黨對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有關內容加入新《預案》“指導原則”中,明確省委、省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中統籌指導和支持作用,強化市、縣黨委和政府的主體責任。
(二)適當調整有關條款,體現以人為本、因地制宜。《預案》適用范圍方面,當相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預案》啟動條件方面,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地級以上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8. 1 預案演練”中首次提出,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一并開展本預案演練。“9 附則”中首次提出,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三)強化災情報送職能分工,提高災害研判水平。新《預案》首次明確各有關單位災情報送的時限、內容和要求,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確保自然災害信息統計上報及時、準確、規范,為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健全保障機制,強化科技支撐和區域聯動。新《預案》“4 應急保障”中增加“科技保障”和“聯動保障”有關內容,強化新興科技在防災減災救災領域運用,健全粵港澳大灣區、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有關區域協調聯動機制。
《廣東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解讀
新修訂的《廣東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共十一個部分,包括總則、組織體系、風險評估、情景構建、監測預警、應對任務、后期處置、信息發布、能力建設、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了應對工作原則。新預案強調“居安思危,防抗結合” 的原則,堅持常態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注重大面積停電應對工作向預防轉變。
(二)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新預案明確了廣東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廣東省電力應急指揮中心、地市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電力企業共五個層級的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結合機構改革的有關要求,新預案還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名稱及職責進行了調整,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原預案的35個調整為新預案的43個。
(三)“風險評估”新增了電力網絡安全事故與風險防范的內容。風險分析主要吸取國外大面積停電事件教訓,將電力網絡安全事故導致的大面積停電風險寫入新預案。
(四)明確了大面積停電事件監測預警的省級管理單位。結合電力應急管理職責劃分,明確了省電力應急指揮中心為大面積停電事件監測預警的省級管理單位。
(五)明確了應急響應的分級管理原則。明確響應分級,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和影響情況,將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級。并對應急響應啟動、調整,工作機制和響應措施、響應終止做出規定。
(六)明確了事件發生后的調查評估職能,強調事中事后的監管。依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發生較大事件后的調查評估職能予以明確。
(七)明確了電力應急日常管理的內容。新預案對應急預案編制、備案的內容進行規范,對各層級的應急演練主體、頻率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八)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了調整。按照國家對電力應急管理屬地化的要求與原則,刪除了“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的有關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