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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解讀

時間 : 2021-01-29 09:48:51 來源 :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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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我省印發了《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根據《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粵辦函〔2018〕360號)要求,為指導和幫助各相關單位及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預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提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完善應急預案,明確政府、部門及企業的應急責任,科學確定重污染期間管控措施和污染源減排清單”。國務院《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要求“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實施區域應急聯動,夯實應急減排措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2018年8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要求全國主要城市和區域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實施應急減排清單式管理,提出污染物減排比例要求,并于2020年完成重污染應急預案修訂。2019年7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進一步要求各地實施重污染天氣差異化管理。

  因此,我省根據生態環境部最新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預案》的制定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進一步改善區域空氣質量。

  《預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同時廢止。

  二、《預案》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粵府函〔2017〕280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18〕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預案》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健全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應急響應能力,減少重污染天氣出現頻次及持續時間,最大限度控制和減緩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四、《預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預案》分為總則、組織機構和職責、預測預警、應急響應、信息發布和總結評估、應急保障、預案管理、附則和附件等九個方面內容,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要求,統一了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明確了區域預警級別及響應機制,實施應急減排清單式管理,規定了污染物減排比例要求并壓實分級響應措施,進一步完善了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機制。

  五、《預案》相比2014年《珠江三角洲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主要變化有哪些?

  相比《珠江三角洲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預案》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擴大了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適用范圍。2014年《珠江三角洲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僅適用于珠江三角洲區域,《預案》根據當前我省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實際需要,將適用范圍由珠江三角洲區域擴大至廣東全省,適用于發生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二是明確了組織體系和職責分工。《預案》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牽頭成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組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聯系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擔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生態環境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18〕28號)文件要求,明確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職責。

  此外,《預案》設置了預報組、專家組和督導組,其中,督導組由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抽調專人組成,負責對各地、各相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匯總反饋有關情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三是修訂并統一了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啟動條件。相比《珠江三角洲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預案》增設了統一的城市預警分級標準,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將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48、72小時及以上作為黃、橙色預警啟動的基礎條件;將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持續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作為紅色預警啟動的基礎條件。

  此外,相比《珠江三角洲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的兩級區域預警分級,《預案》的區域預警等級調整為“三級預警”,并修訂了區域預警啟動條件,即預測省內4個以上城市同時達到預警分級標準則啟動區域預警,接到區域預警通知的城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對于污染程度超過區域預警級別的城市,根據當地實際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四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充分考慮對地市的指導性。《預案》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統一將應急響應措施分為三級,逐級加嚴,并明確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預案》分別給出在PM2.5和O3作為首要污染物時應重點控制的污染物,體現了差異化應急減排。不同等級的應急響應措施均包含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健康防護措施是以區域內主要人群的生活習慣為基礎,提出了基于健康方面的指引和建議,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主要是倡導公眾采取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等方式,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主要從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三方面進行控制,其中,工業源應急減排措施主要為停產、限產或錯峰生產;移動源應急減排措施主要為限制使用以柴油為燃料的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主要為停止施工作業范圍或增加抑塵措施強度。

  六、《預案》的專業術語解釋

  重污染天氣:《預案》所指為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氣。

  AQI日均值:《預案》所指為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的AQI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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