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過渡性養老金是對實施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員,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退休時不能體現這段工作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體現。2006年,我省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時,考慮當時國家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創新提出將2006年7月1日以后企業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權益賬戶化,采用視同繳費賬戶的辦法計發過渡性養老金,可攜帶可轉移,為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養老保險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逐步實現全國統籌。我省賬戶化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全國統籌的趨勢不相適應,為提前做好與全國統籌相銜接,須盡快實現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全國統一。
二、關于適用范圍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參保人員(特殊群體除外)不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因此不屬于本次改革的適用范圍。
三、關于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具體辦法
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系數法計發,不再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發。
通知實施前,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為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包括兩部分,一是補記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賬戶,以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記賬8%;二是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間個人繳費額不足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退休時,以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
通知實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6項因素確定,包括: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平均繳費指數、1998年6月30日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對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4項因素確定,包括: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
計算公式: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 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以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與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四、視同繳費指數的確定辦法
(一)一般群體,視同繳費指數確定辦法不變。即原96號文規定的“一般群體”:具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的參保人,其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確定辦法不變,仍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執行。
(二)特殊群體,明確完善了視同繳費指數確定辦法。一是外省轉入人員。1994年1月后從外省進入我省參保,并且經審核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以轉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資,與相同年度廣東省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兩地的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按轉出省省級政府出臺的文件規定為準。二是原96號文規定的“特殊群體”。即《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實施后(1994年1月),安置到我省的軍隊退役人員,以及離開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后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離開原因包括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等,不包括自動離職、除名、開除等。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以原單位(安置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平均工資,與全省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省市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三是指數保底。上述兩類人員中,屬于經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原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或改制,到企業工作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指數有保底標準,即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的,按在我省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標準確定。
五、完善有關群體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規則
主要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所涉群體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點作了明確:一是時間點延后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二是涉及跨省流動的情形。1994年1月后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按轉出省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動的情形。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改革后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國家已出臺政策明確。對于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后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此外,明確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由待遇領取地負責審核。
六、關于待遇平穩銜接的過渡
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發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視同繳費賬戶按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計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增長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