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省政府質量獎的標桿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創新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加快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組織修訂了《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批準并印發實施,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于2008年設立,2009年開展第一屆評選,每兩年一屆,至今共評選出52家獲獎單位。原《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自2011年修訂后沿用至今,為樹立一批高質量發展標桿,總結、提煉、推廣我省優秀企業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營造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良好質量氛圍作出了重要貢獻。2012年國家設立中國質量獎,原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開展了中國質量獎評選,至今已評選四屆。2017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文件,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提出新要求,市場監管總局重新制訂并發布了《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規范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推動廣東更多優秀組織和個人申報中國質量獎,在全面總結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經驗和學習借鑒中國質量獎、其他省(區、市)政府質量獎做法的基礎上,省市場監管局結合廣東實際,牽頭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報省政府批準發布實施。
二、修訂過程
在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復函省政府同意開展省政府質量獎表彰項目后,省市場監管局成立了工作專班,組織省內從事過中國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資深專家,著手開展了《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通過梳理分析存在問題,歸納總結歷屆成功經驗,認真研究《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質量獎、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歐洲質量獎和戴明獎的經驗做法,在廣泛征求專家、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21年3月至8月,先后征求了市場監管系統、省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經合法性審查后,進一步修改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5章27條,主要內容概況為:
(一)拓寬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范圍。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質量發展不只是一個經濟要求,而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總要求”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在更多領域樹立高質量發展標桿,《管理辦法》將申報范圍由原先規定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四大領域調整為經濟社會的所有領域,參考中國質量獎申報范圍具體設置為制造業、服務業、工程建設業、醫療機構(醫院科室、專項醫療團隊和社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和職業院校)、其他非營利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及一線班組等組織和個人。
(二)增加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層級和名額。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和省政府意見,《管理辦法》將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分為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和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并將評選表彰名額調整為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40個組織和個人,沒有符合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三)優化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程序。《管理辦法》以中國質量獎為基礎,具體操作層面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其他省(區、市)經驗做法作了進一步優化,評選流程包括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確定候選名單、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確定建議名單、公示報批等9個環節,確保對申請人的專業評價作為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以及更好發揮評選表彰委員會的統籌決策作用,并使兩者更加有機結合。
(四)支持獲獎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規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支持,以大力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開展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小結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我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提供了依據,有助于充分發揮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標桿導向作用,更好地銜接中國質量獎培育和申報工作,引導廣大組織和個人崇尚質量追求卓越,全面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勇攀質量高峰,帶動全省組織和個人重視質量、維護質量、提升質量,進而全面提升廣東省質量總體水平,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質量強省戰略深入實施。下一步,省市場監管局將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要求,會同省有關部門認真組織開展好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樹立高質量發展標桿,不斷提升廣東產品和服務的社會美譽度和國際競爭力,為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