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解決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經系列調研和研究討論,省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印發了《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粵府函〔2023〕60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對《規定》解讀如下:
一、關于修訂的必要性
《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粵府函〔2017〕371號)為省政府于2017年12月30日印發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等工作,有效期五年。省林業局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發現粵府函〔2017〕371號文存在條款內容與最新政策不相適應等問題:一是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職能發生變化,省林業局新承擔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的職能,此前,自然保護區的相應職能由原省環境保護廳承擔。二是相關工作要求需要進一步細化或者修改,如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者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但對于可調整的特殊情況,粵府函〔2017〕371號文未予以明確規定;自然保護區勘界立標涉及采購、勘界、安裝等程序,往往耗時較長,按目前的實際工作進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已出臺新規范,需進行銜接等。三是我省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大部分因線性工程占用而開展,但對線路唯一性的審核沒有明確要求。四是對以上跨或下穿等無害化方式穿越自然保護區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自然保護區破碎化,不利于資源保護和自然保護區管理。五是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已在機構改革后重組,粵府函〔2017〕371號文中的相關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鑒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對粵府函〔2017〕371號文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二、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函〔2013〕129號)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
《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海法發〔1995〕251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的函》(林保函字〔2019〕142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成立第一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函》(林函保字〔2019〕34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保護地管理司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期間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區字〔2020〕70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函〔2014〕1419號)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生態〔2020〕72號)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辦〔2018〕28號)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辦發〔2018〕81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申報技術指南的通知》(粵環發〔2018〕3號)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重組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19〕1934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穩投資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發改投資〔2020〕23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強化資源要素支撐 全力推進省重大項目開工建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227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關于機構改革后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的相關工作職責。《規定》明確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相關監管工作。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建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材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核及論證,并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向省政府提出建立和調整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
(二)關于簡化省級、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調整程序。取消設立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將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調整申請合并為一套程序。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調整申請均由縣級人民政府向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經市級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關于重大線性工程項目穿越自然保護區的相關規定。對以上跨或者下穿等方式穿越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國家、省、市重大線性工程項目(下穿主要保護對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護區除外),如果不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土地、水體、海(河)床,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不調整自然保護區。
(四)關于自然保護區自建立或調整之日起五年內調整的情形。如果有以下情況可在自建立或調整之日起不足五年調整保護區: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需調入保護區的;國家重大工程因開工進度要求亟需調整的;符合一定條件的省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由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審核通過的。
(五)關于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自上而下的工作機制。因拯救性保護等特殊原因,省林業主管部門可對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自然區域組織開展資源本底調查,提出擬建自然保護區邊界范圍,經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和提交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形成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
(六)關于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審批管理要求。結合《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要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由省政府授權省林業局審批,其他類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報省林業局審批,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七)關于自然保護區各功能分區面積的要求。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所占面積不得低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30%,實驗區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50%;明確了范圍和功能區調整不得減少核心區面積以及核心區、緩沖區的總面積。
(八)關于勘界立標完成期限。勘界立標工作涉及經費下達、工程招投標、標樁訂做、標樁設置等多個環節,耗時長,6個月內無法完成。按目前的實際工作進度,完成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勘界立標工作一般需要18個月左右,《規定》對工作時限進行了相應修改。
(九)關于機構改革后的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制度。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相關條款與《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重組方案的通知》進行銜接。因機構改革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原城鄉規劃等職能已劃轉,修訂后,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不包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