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農村經營主體主要分布在縣域,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各類企業,還涉及家庭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圍繞農村經營主體創新創業、準入準營、高質量發展等全鏈條,進一步加強政策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起草了《廣東省發展壯大農村經營主體若干措施》。
二、總體思路
(一)對標對表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加強學習研究,嚴格對標對表,圍繞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高質量發展等提出具體細化措施。
(二)突出發展壯大農村經營主體。圍繞如何發展壯大農村經營主體,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在準入準營、職業培訓、場地供給、金融支持、惠農稅收政策、綜合性涉農服務等方面,加強政策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加強分類培育,針對農村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家庭農場等不同經營主體,以及農村電商、預制菜產業、精深加工企業、現代化海洋牧場、農業龍頭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措施。
(三)聚焦市場監管部門主責主業。緊密結合市場監管職責,圍繞登記注冊、農貿市場、標準化、檢驗檢測認證、地理標志、商標品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等,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推動農村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
(四)注重落細落實。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農村經營主體創新創業、準入準營、高質量發展等全鏈條,從“小切口”入手,著力解決具體問題。如試點開展企業跨縣區“一照多址”,推動農村新業態“一件事一次辦”,推進創業服務進村進戶,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多種主體類型等。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從5個方面,提出了31條措施。一是提升準入準營便利化水平。合理釋放和運用農村場地資源,試點推行住所申報承諾制,規范涉農企業名稱行業表述,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范圍和出資方式,推行經營主體跨縣區“一照多址”,推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全程網辦,推動農村新業態“一件事一次辦”,便利連鎖企業登記注冊,不斷增強企業辦事體驗和獲得感。二是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鼓勵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多元化,支持家庭農場轉型升級,加快推進農村電商發展,大力培育發展預制菜產業,積極培育精深加工企業,支持發展現代化海洋牧場,助推農業龍頭企業發展。三是加大農村創業扶持力度。注重發揮部門合力,廣泛開展農村職業技能培訓,支持重點人群返鄉創業,增加場地供給,深化涉農金融服務,實施惠農稅收政策,推進創業服務進村進戶,強化綜合性政策疊加。四是助推高質量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促進農貿市場經營模式創新,開展專利導航服務,加強地理標志商標品牌培育與運用,開展農業農村標準化行動,完善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質量認證服務下鄉。五是加強工作保障。發揮好省市場監管局牽頭作用、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作用、以及珠三角核心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縣級結對幫扶作用,營造公平有序競爭環境和打造放心消費環境,廣泛發掘新典型、新經驗、新模式,大力推動典型示范經驗復制推廣。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
(一)關于推行經營主體跨縣區“一照多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參考借鑒廣州、深圳等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改革舉措,開展“一照多址”改革,對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予分支機構登記。《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我省支持和鼓勵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的,探索開展企業跨縣區“一照多址”。
(二)關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民法典》第九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作為投資主體投資設立公司。
(三)關于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若干措施》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范圍和出資方式,并明確各地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
(四)關于家庭農場轉型升級。《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規定,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鼓勵有長期穩定務農意愿的農戶適度擴大經營規模,發展多種類型的家庭農場,開展多種形式合作與聯合,引導和支持家庭農場組建農民合作社或企業,通過資產、資金、技術、手藝等入股創辦企業,允許使用“家庭農場”作為企業名稱行業表述等。
(五)關于實施惠農稅收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