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可持續運營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粵府辦〔2024〕5號公布,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現將《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通知》?
鐵路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鐵路項目建設具有戰略性、公益性、民生性等重要屬性,推進鐵路沿線土地綜合開發對推動沿線地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36號文實施以來,有力促進我省鐵路紅線內外一體化開發,強化了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路徑機制,得到了鐵路投資建設主體的認可及各地方政府的肯定,希望省繼續實施該政策。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經過政策評估結果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新的要求,對政策內容進行了調整,并規范文字表述,形成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可持續運營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為持續推進鐵路沿線綜合開發,加快推進建設“軌道上的大灣區”,補齊區域綜合交通運輸短板提供政策支撐。
二、《通知》主要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通知》延續36號文主要政策措施,并修改完善部分政策內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可持續經營責任。
《通知》明確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及鐵路沿線地級以上市承擔鐵路項目的可持續經營責任。同時,明確新建鐵路項目沿線地級以上市可持續經營責任按該市境內路段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確定,可持續經營責任在項目開通運營首年起十年內分攤,可根據實際運營情況每五年測算調整。此外,提出可持續經營責任可由沿線地級以上市采用礦產資源、優質股權、產業項目等其他方式統籌補充。
(二)加強規劃編制和銜接。
《通知》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要求,修訂了土地綜合開發專項規劃編制、審批主體和相關工作要求(第五條、第六條)。
(三)細化綜合開發用地出讓價格及收益分配。
一是《通知》規定,綜合開發用地涉及多種用途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第十二條)。二是《通知》吸收廣州、深圳等地經驗做法,明確增加空中連廊通道、地下公共通道、自有用地增加公共停車設施等,可不計收地價(第十二條)。三是《通知》細化明確鐵路項目建設投資主體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以及建成的站場、車輛段、停車場等上蓋板,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后公開出讓的補償標準(第十六條)。四是《通知》明確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參與實施鐵路項目紅線范圍及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一級開發等業務,可按規定獲得相關款項(第十七條)。
(四)統一相關概念。
《通知》將36號文中的“項目建設投資主體”“鐵路項目建設投資主體”等概念統一為“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將36號文中的“鐵路項目站場及毗鄰區域土地綜合開發”“土地綜合開發用地”“鐵路站場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等概念統一為“綜合開發用地”;將36號文中的“項目法人單位”“項目公司”“鐵路項目法人單位”等概念統一為“鐵路項目法人單位”;將36號文中的“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統一修改為“鐵路站場土地綜合開發專項規劃”;將“綜合開發協議”統一修改為“可持續經營責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