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完善了管理原則。《條例》規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著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團結、有利于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二是規范了管理程序。《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管轄范圍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由批準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報國務院批準;鎮、街道的設立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三是細化了管理制度。《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變更;情況復雜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行政區劃變更后,應當依法依規更新行政區劃圖、公布行政區劃代碼,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條例》還建立健全了行政區劃變更信息報送、行政區劃檔案保管等配套制度。
四是強化了管理責任。《條例》對未及時完成行政區劃變更、備案、信息報送,以及擅自變更行政區劃、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