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共有十章42條,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辦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