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共有六章42條。根據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規定》明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依據《規定》,督察進駐結束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黨中央、國務院。
此外,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