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指導意見》提出了六項改革任務: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構建簡約精干的組織架構、推進集中審批服務和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務實高效的用編用人制度、探索適應經濟發達鎮實際的財政管理模式、創新基層服務管理方式。
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意見》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一些縣級管理權限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等賦予經濟發達鎮,制定目錄向社會公布,明確鎮政府為權力實施主體。法律規定的縣級政府及其部門上述管理權限需要賦予經濟發達鎮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
《指導意見》要求,構建簡約精干的組織架構。加強行政執法和綜合服務等前臺機構建設,統一履行直接面對公民、法人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和行政執法職責,提高服務管理效能。整合內部決策、管理、監督、服務職責和工作力量,為前臺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設有開發區的經濟發達鎮可探索鎮區管理機構合一體制,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促進開發區與經濟發達鎮融合發展。市縣政府部門派駐在經濟發達鎮的機構,原則上應下放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工作考核要以經濟發達鎮為主,干部任免應當聽取所在鎮黨委和政府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和主體功能區布局,合理確定經濟發達鎮認定標準。東部地區經濟發達鎮建成區常住人口一般在10萬人左右,中部和東北地區一般在5萬人左右,西部地區一般在3萬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公共財政收入等指標連續2年位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鄉鎮前10%以內。對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完善區域城鎮體系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等特色小鎮,應予重點考慮。省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經濟發達鎮的具體認定程序和標準,嚴格把關、規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