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5日公布了《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2017年底前,省會城市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等將定期對公眾開放。
意見要求,2017年底前,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省會城市(區)具備開放條件的環境監測設施對公眾開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選擇一座具備條件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座垃圾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座危險廢物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
2020年底前,鼓勵各省份在有條件的地級市選擇一座環境監測設施、一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座垃圾處理設施作為開放點;有條件的省份可新增危險廢物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作為開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