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11月5日,《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下稱《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外發布,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省氣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早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主要的播發媒介為廣播、電視等傳統意義上的媒體和有關通信運營單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逐漸衍生出以數字信息技術為基礎、以互動傳播為特點的新媒體,如微博、微信公眾平臺和各大網站等,其傳播范圍廣、速度快的特點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播發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據悉,此次《規定》增加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和未按要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