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
《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廣東省是全國最早的“三舊”改造試點省份之一,《管理辦法》是全國首部“三舊”改造省級政府規章。3月2日,廣東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管理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會上透露,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實施改造面積92.60萬畝,全省累計投入改造資金1.95萬億元,其中社會投資占改造總投資額的87.2%。接下來,廣東將切實加大對“工業改工業”項目的支持力度,并把村鎮工業集聚區升級改造作為未來“三舊”改造的重點。
“工業改工業”項目支持力度加大
在“三舊”改造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廣東就已出臺了一系列“三舊”改造政策,逐步完善規劃管控、市場配置、權利保護、收益分配等配套管理政策。各地也結合實際出臺了具體實施細則,形成了廣東特色的地方性政策體系。
在會上,省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張英奇介紹,廣東“三舊”改造盤活了低效用地,優化了土地資源配置,有力助推了高質量發展。2008年至2020年底,全省共實施改造面積92.60萬畝,完成改造面積56.12萬畝,節約土地22.77萬畝。全省累計投入改造資金1.95萬億元,約占同期固定資產投資比例5%;其中社會投資1.70萬億元,占改造總投資額的87.2%。全省通過改造共完成產業結構調整項目4607個,占改造項目總數的55.9%,投資超億元項目1424個,為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騰出了用地空間。通過改造提供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社會項目及公共綠地等用地11萬畝,有力推進了宜居城鄉建設。
張英奇也指出,盡管廣東“三舊”改造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著短板問題。目前廣東省已完成的改造項目以市場收益高的“工業改居住”“工業改商業”居多,而成本高、回報慢的“工業改工業”(即通過存量低效利用工業用地的再開發,實現產業轉型升級)項目往往難以推動。
針對這些問題,未來廣東將繼續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強化考核激勵,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加大對“工業改工業”項目的支持力度,優化改造項目結構比例,大力實施村鎮工業集聚區升級改造攻堅戰,爭取國家支持開展大灣區存量工業用地盤活利用試點,加快盤活利用低效產業用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升“三舊”改造綜合效益。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 讓社會共享改造成果
“這是一項全新的探索實踐,沒有先例可循。”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處長熊進軍說,《管理辦法》提出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尊重歷史、分類施策、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原則,是對十余年來廣東“三舊”改造工作所取得經驗的總結。
熊進軍指出,一方面,廣東省“三舊”改造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三舊”用地通常都有明確的使用者,在進行改造時必須充分考慮其利益訴求。針對這一特點,廣東從規劃管理、用地報批、收益分配、項目監管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在按市場化運作的同時,政府加強監管,確保改造規范推進。
另一方面,針對“三舊”改造往往涉及不同歷史情形、不同利益主體、不同改造目標等情況,廣東提出了多種改造類型。對于無合法用地手續的歷史用地,按照“尊重歷史”的原則,允許其按照“三舊”改造政策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并完善有關用地手續后,以實際用地人作為改造主體,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
“三舊”改造在推進中還從規劃、用地、財政、稅收、司法等方面綜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調動各方主體積極參與,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市場利益,讓社會各方共享改造成果。
針對以往面臨的征地拆遷問題,《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提出了“責令交出土地”的解決思路。熊進軍介紹,這條規定充分運用了國家關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來解決“三舊”改造征拆矛盾糾紛。他強調,各地在實施時還需要完善操作細則,充分保障被征拆對象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其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與民法典及現有舊改政策有效銜接
《管理辦法》作為全國首部關于低效用地再開發方面的立法,凸顯了廣東特色、廣東經驗。
省司法廳立法二處四級調研員李芳介紹,《管理辦法》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立法過程中又恰逢《民法典》出臺,因此也與《民法典》作了有效銜接。
在立法過程中,《管理辦法》統一明確了全省“三舊”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類型、規劃管理、用地管理等內容,也在補償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為地市預留了細化的空間。
“原有政策基本都可以繼續實施。”省自然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方吉新介紹,在起草《管理辦法》時充分考慮了與過往舊改政策的銜接問題。
其中,原有政策文件中較為成熟的政策舉措多數已經納入《管理辦法》,可以繼續實施。而對于一些實施時間不長、較有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暫不予納入《管理辦法》,但各地可繼續執行相關政策。
比如,對于粵府〔2019〕71號文中提出的集體和國有建設用地混合改造、土地置換后連片改造等,目前各地仍在實踐探索過程中,尚未取得比較成熟的制度經驗,因此暫未納入《管理辦法》,但各地仍可依據相關政策文件開展實踐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