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近日,省政府出臺《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救助辦法》提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自然災害信息員。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接收和傳遞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收集、報告自然災害災情信息,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宣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等工作。
《救助辦法》提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實際的救災保險制度。政府作為投保人的,應當將保險合同中的保險種類、保險期限、被保險人、保險保障、理賠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公民自愿投保、政府補助的,保險合同應當明確政府財政具體補助的比例或者金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在家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其自交保費部分由當地財政全額補助。
《救助辦法》提出,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在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救災準備、應急救援、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等各環節救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