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提出,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優化項目報建流程,精簡行政審批手續,完善服務價格機制,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營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香港、澳門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省舉辦養老機構的,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實施意見提出,采用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養老服務項目,經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區域布局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簡化相關報建文件內容和審批程序。
實施意見提出,出臺關于養老機構設置的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辦法,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設立養老服務類的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機構免予環評。簡化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以及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等為老服務型醫療機構設立的審批手續。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可依法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后,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實施意見提出,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后,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相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采用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
實施意見提出,社會救助對象的養老服務,必須由公辦養老機構提供。在確保公辦養老機構公益性質和履行兜底職能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創新社會力量參與公建民營方式及運營模式,出臺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指導意見,完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運營體制及運營方式改革,加強對運營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