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日前,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粵府令第254號)(下稱《辦法》),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辦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在發生臺風、暴雨、雷電、大風、高溫、寒冷等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市、縣、區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包括學校(含幼兒園)、醫院以及火車站、民用機場、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銷售單位;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業主單位;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旅游景區、主題公園、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漁業捕撈、船舶運輸、漁港、海上平臺、跨海橋梁等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等八類,可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辦法》指出,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每兩年更新一次,由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同時,重點單位應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檔案統一保管,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在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包含氣象災害防御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重點單位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