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7月28日從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下稱“辦法”),對保障我省殘疾人在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以及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均作出不少硬性規定,特別是要求在人口30萬以上縣至少設立一所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這將有望滿足更多殘障兒童教育需求。
為了推進及保障殘疾人融入正常教育,辦法參照我省關于特殊教育的規定,明確表示,地級以上市、縣(市)和常住人口在30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至少設立一所符合國家標準的義務教育階段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常住人口在30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設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學設置特教班。
同時,對于殘疾兒童的康復救助,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0—6周歲的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
在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方面,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后者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還首次提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需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列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
另一值得注意的亮點是,辦法用較大篇幅對無障礙軟硬件設施建設作出規定。比如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車站、停車場、商場、居住建筑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并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