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廳制定《關于貫徹落實〈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明確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具體任務、實施步驟和工作要求。
在壓實主體責任方面,《方案》明確,各地要將加強基層民政工作經辦服務能力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級政府重要日程,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研究制定工作人員配備、購買民政工作服務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縣、鄉鎮(街道)兩級開展服務所需工作人員。在落實工作經費方面,各地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和政府購買民政工作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社會救助工作經費要按照上年財政安排的低保資金支出的3%比例測算并按時足額落實。
同時,各地要配齊配強縣、鄉兩級民政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具體配備比例如下:各縣(市、區)民政局所在轄區內救助對象在3000戶以下的至少配備2人,3000戶到5000戶的至少配備4人,5000戶到8000戶的至少配備6人,8000戶以上的至少配備10人;鄉鎮(街道)轄區內救助對象在300戶以下的至少配備2人,300戶到600戶的至少配備4人,600戶以上的至少配備6人。
《方案》還提出,現有民政工作人員不足的地區,可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由各縣(市、區)采用“統一配備、統一管理,鄉鎮(街道)使用”的模式,向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或民政服務機構派遣工作人員。被派遣人員工資標準應適當予以傾斜,原則上珠江三角洲地區每人每年不低于8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每人每年不低于5萬元,并逐步建立起較完善的工資層級及晉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