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賴賬”,企業投訴無門,只能自吞苦果?25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初審,《條例》將對一些行政機關惡意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賴賬行為射出三支“利箭”:納入失信記錄、向社會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現在,欠錢不還的個人或企業會被強制執行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對于行政機關拖欠甚至拒不還款行為,依然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這讓不少與政府做生意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乃至破產。對此,《條例》新增??钜幎ā巴锨焚~款解決辦法”,提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單位按約履行償付義務,對拒絕履約的欠款單位,依法納入失信記錄,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針對“新官不理舊賬”的行為,《條例》也專門制定“鉗制”條款,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條例》修訂大幅增加保護中小企業的條款,從原來的8章44條增加到10章66條,原因之一是當前我省中小企業權益仍然比較容易受到侵害。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此前的調研,近50%的中小企業反映“向政府反映意見、投訴舉報的渠道少,或合理意見得不到采納、舉報得不到及時處理,同時執法監督頻繁,嚴重影響生產經營”。
對于這些企業反映的問題,《條例》對癥下藥。比如針對中小企業反映名目眾多、不勝其煩的檢查行為較多,《條例》提出要規范涉企執法檢查,要求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實施的多項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本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檢查或者聯合檢查。
一些地方對中小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之風也有望剎住?!稐l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強行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或接受有償服務。
除此之外,《條例》修訂還對中小企業釋放多項利好,提出“不得拒收中小企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應占本部門采購預算總額30%以上”“建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費用救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