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營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范》系廣東農村敬老院運營領域的省級地方標準,明確了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要求、運營管理、服務管理等8個方面的內容。《規范》2020年1月31日起正式實施。
供養服務機構應輻射2個鄉鎮以上
《規范》明確,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的綜合性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應履行托底保障的機構職能,優先為半失能以上的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并在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為社會失能、失智、高齡老人提供養老服務。
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農村特困人員數量及集中供養需求確定。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應輻射2個鄉鎮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的建設規模應不少于200張床位,珠三角地區的建設規模應不少于300張床位。
需設社工專業崗、配專職社工
《規范》明確,供養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應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專職社會工作者,一般性供養服務機構宜配置專職或兼職社會工作者。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總數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宜低于1/10。
在服務管理方面,應對農村特困人員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6項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1項至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項至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此外,應規范評估流程和方法,評估活動每年至少一次。
在生活照料服務方面,供養服務機構應對服務對象建立護理個案計劃,提供24小時生活照料服務并按計劃100%落實生活照料項目及其要求。在居家照護服務方面,應為有需要的且簽訂協議的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提供居家服務,其中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實質性上門探望服務。
《規范》還對供養服務機構環境清潔衛生、康復護理、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文化休息娛樂等內容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