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個人再不分類投放垃圾,將被開罰單。9月28日上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提出對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最低罰100元,最高罰500元。
明確個人分類投放義務
我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早在2015年9月就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16年起施行,是全國首個省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此次修訂源于有關上位法已經作出修改,條例一些規定與之不一致,并且我省垃圾處理還存在分類體系不健全、監管執法力度不夠等問題。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會在對條例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時也要求盡快修訂,旨在解決混投混收混運混處理、過度包裝、垃圾處理等問題。
此次修法最大的亮點在于明確了家庭和個人的分類投放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在固廢法規定可對個人進行罰款的基礎上,此次我省修訂條例,擬進一步對個人罰款的罰款幅度明確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哪些亂扔垃圾的情形會被罰款?
根據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條例特別指出,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因此,違反上述兩款的個人,將會收到罰單。
混收混運垃圾最高罰5萬元
目前,各地在垃圾分類標準上設定不一,此次修訂也對此作出規范。
根據去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標準,條例將生活垃圾的類別修改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省住建廳負責人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由于在征求意見和調研過程中,多個地市建議不要具體規定各類垃圾的范圍,為各地因地制宜調整各類垃圾的范圍留有余地,條例也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地區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在收集轉運環節,此前有不少群眾反映,多地環衛人員存在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等問題,對此,條例也明確,對于這種行為,根據固廢法將罰款幅度由此前規定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此外,修訂草案特別增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規定源頭減量的具體措施。規定“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