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再經營游泳、潛水、攀巖、滑雪等體育項目,有關業者要把風險標識清楚。近日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就危險性、安全要求、年齡身體等限制作出說明與警示。
為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針對臨時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競賽表演活動,此次修訂刪除原規定中行政許可條款,但考慮到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競賽表演活動往往具有規模大、涉及群體廣、危險程度高等特點,為加強監管,仍要求競賽、表演活動的經營者或主辦者進行備案。
另一方面,修訂后的規定增加關于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加強監管信息共享的內容,要求縣級以上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商業性競賽、表演活動的跟蹤監督、直接指導和定向服務。對備案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核查,發現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特別是為了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參與者的保護,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就安全要求、器材設施使用、項目危險性、參與者年齡和身體要求以及相關限制等信息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對未成年人可以參與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指導和保護。
此外,為加強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保護、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規定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以此積極防御風險。
據透露,此次修訂明確我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范圍將按照國家公布的有關目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