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下稱《辦法》),以加強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辦法》所稱幫扶資金,是指按照《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要求,2021—2025年,對粵東西北地區12市和肇慶市所轄的901個鄉鎮,按照平均每個鄉鎮每年2000萬元的標準,由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按照6:3:1分擔比例籌集的財政資金,作為開展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的主要財政資金保障。
《辦法》明確,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要將應承擔的幫扶資金列入本級預算,確保足額安排,及時撥付到位。幫扶資金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的模式下達,省級資金直接分配到屬地縣(市、區,含財政省直管縣)。
根據《辦法》,屬地縣(市、區)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和審查意見,以及籌集的幫扶資金額度,從本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項目庫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幫鎮扶村項目,自主確定安排各鎮、各項目的資金額度。屬地鄉鎮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和駐鎮工作隊要根據鎮域相關規劃,共同研究謀劃幫鎮扶村項目,經屬地鄉鎮主要負責人和駐鎮幫扶工作隊隊長“雙簽”審批,報屬地縣(市、區)審定后納入項目庫。
《辦法》還明確,幫扶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資產折股量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支持方式,鼓勵幫扶資金實施項目積極推行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參與工程建設。
在清單式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加強規劃引領、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等五項為正面清單;而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彌補企業虧損、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在內的十項為負面清單,也即幫扶資金不得用于與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無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