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機動車車船稅
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加強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推進全省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發布了《廣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由于省內各市的機動車車船稅征管方式沒有統一,部分地區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部分地區委托代征或由地稅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異較大,不能實現同城通辦,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容易產生征納矛盾。通過制定《辦法》,實現省內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的流程化、標準化、規范化。
二、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及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三、《辦法》適用的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無論車輛登記地在省內還是省外,都應按照《辦法》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廣東省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表》執行。
保險機構可以直接銷售或委托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銷售交強險,無論通過哪種方式銷售交強險,都應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確定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車船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五、退稅的辦理
(一)因地方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重復征稅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再次征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因地方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多征、錯征稅款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多征、錯征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因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直接征收車船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或代收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納稅人拒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處理
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上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扣繳義務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對于投保人沒有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額繳納車船稅,或提供車輛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七、納稅人原則上應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我省實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后,納稅人原則上應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對于納稅人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在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不再代收車船稅,但應錄入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名稱,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八、減免稅車輛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車輛,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需要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另一種是不需要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
扣繳義務人對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銷售交強險時,應減收或不收車船稅,但應錄入上述車輛的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地方稅務機關名稱,將減免稅證明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不需要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可以憑車牌號或車輛類型判斷是否屬于免稅車輛,例如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型,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使館、領事館專用牌照的機動車等。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但應錄入上述車輛的信息,將車輛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但應錄入上述車輛的信息,將車輛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復印件、戶口簿或身份證等農村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數額有異議的處理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數額有異議的,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可選擇自行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二是在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后60日內,持代收稅款憑證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