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近日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民政系統承擔養老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及行政類和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是本系統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是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
引入競爭機制,將購買養老服務事項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給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來完成,根據其所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服務費用。承接主體不得轉包。對兼顧或義務提供養老服務的社會力量,通過給予資金支持來降低養老服務的價格,從而幫助老年人減輕養老消費負擔,或彌補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成本,提高其提供養老服務的水平和能力。
通知列出的購買內容主要是: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購買社區養老服務項目,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購買機構養老服務項目,主要是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項目,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內容。
此外,購買養老服務評估項目,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內容;購買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建設養老信息化服務平臺,為老年人購買電子呼叫終端設備和提供方便、及時、快捷的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內容;購買養老服務課題研究項目,主要包括委托專業機構對老年人口狀況、社會養老需求及存在問題、養老政策導向等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分析,為制定養老政策和措施辦法提供理論依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