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人社廳、教育廳聯合下發《關于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評聘工作的通知》,明確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評聘,可適當調整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原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
此次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需要分類完善教師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崗位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原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教師職稱改革可適當調整。
《通知》明確,小學副高級和中級崗位比例分別上調不超過5%。同時,適當提高評聘矛盾突出的中學高、中級崗位結構比例。副高、中級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級、中級資格但未聘用在相應崗位的教師人數超過相應層級崗位設置數15%的中學,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原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基礎上,副高級和中級崗位結構比例可分別上浮3%。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變更崗位設置方案的,應提供新的崗位設置方案、原崗位使用情況說明、人員聘用情況說明、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聘用在相應崗位人員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按現行管理權限,各類學校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
《通知》明確,學校對空缺崗位的使用,應著眼長遠,留有余地,嚴格控制。在高、中級空缺崗位數范圍內,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提出當年度崗位使用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綜合部門核準。
同時,存在高職低聘情況的學校,應將用于競聘推薦的崗位數在取得職稱的低(待)聘人員與擬申報該崗位級別職稱的人員之間按合理比例(原則上中學、小學、幼兒園均按7∶3的比例,可結合本單位情況調整)進行分配和擇優競爭推薦,具體比例由學校確定,適當向前者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