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天河區農業和園林局“三資”交易中心主任陳旭南說,《條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避免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踐中出現管理主體不清、職能交叉等問題?!稗r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踐長期存在兩大問題?!标愋衲险J為,一方面強調成員大會的重要性,重大事項由成員大會決定;另一方面對什么是重大事項缺乏執行標準。結果必然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需要民主表決的重大事項幾乎不存在。
《條例》采取事項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決策中的權限,將農村集體小微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為成員行使監督權提供制度標尺。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換屆選舉后,頻繁出現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離任時拒不移交印章、會計賬簿等資料的現象,《條例》強化了政府層面對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作用,并在第三十九條中明確了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會計賬簿等資料時相應的處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首創稅費優惠情形,減輕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稐l例》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相關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情形,促進解決我省集體資產產權主體不明、產權登記不規范等問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申報登記并減輕其負擔,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促使農村集體資產發展壯大。